借名买房,为争房闹上法庭
播放 62次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未知
王女士称,2004年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该房屋位于天通苑。王女士与李女士是堂姐妹,李女士得知王女士申请购买房屋,向王女士提出借用该房屋居住便于自己上班。王女士碍于情面将房屋借给李女士居住。由于现在王女士住房紧张,多次向李女士提出要求其返还房屋,李女士以找不到合适房屋为由拒绝将房屋返还。
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一家腾退房屋。 庭审中,李女士称,王女士利用北京居民身份办理了经济适用房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双方协商由李女士购买房屋,待满五年后王女士为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2004年11月6日,在王女士的陪同下,李女士以王女士的名义与顺天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
除此之外,首付房款、分期还贷、缴纳税费、登记入住、房屋装修等环节,以及最后的提前还贷,都是李女士亲力亲为,与王女士毫无关系。
诉争房屋自2004年12月26日交付以来,一直由李女士居住使用至今。
王女士在房屋市场行情看涨的情况下,受利益驱使,做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李女士认为,诉争房屋是李女士自行出资购买,李女士是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在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王女士无权要求其腾退。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争议经济适用房虽然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但是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且王女士认可在购买该房屋时李女士有出资,房屋交付后李女士亦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在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王女士要求李女士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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