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孩子的房产能要回吗

播放 181次      发布日期:2018-04-12       来源:未知



  2011年,赵某与前妻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协议离婚。为了让女儿日后的生活和学习在经济上有保障,双方约定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房产均赠与女儿。3年后,赵某却一纸诉状将前妻和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将赠送的房产收回,这是为何?已赠送的房子是否还能够要回?请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和李某于200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3日生育女儿小园(化名)。两夫妻结婚后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1101房(权属人为李某)、1102房(权属人为李某、小园,各占50%份额)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1102房(权属人为李某及其姐姐李乙,份额为共同共有)。

  2011年4月28日,两夫妻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

  一、双方完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对子女的安排:6岁半的女儿小园由母亲抚养,若女方再婚前,双方需对女儿抚养权协商重新确定并尊重女儿意见。

  三、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天河区1101房、1102房、番禺区南村镇1102房三套房产全部产权归女儿小园所有,2013年8月后房产使用权归还给女儿,此后男方(赵某)若使用女儿房产需征求女儿同意,并协商给予经济费用。

  四、双方对共同债务债权问题的处理:购买天河区1102房借李乙款项主要由李某负责偿还,赵某负连带偿还责任,天河区1101房未还清房贷款及另外银行抵押款均由赵某负责偿还。

  五、本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2013年1月5日,李乙书面声明收到赵某给付的100万元购房款,其所属份额转售给小园。

  后赵某称李某拒绝让其探望女儿小园也不让小园见爷爷奶奶,遂将母女俩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赵某于2011年4月28日赠与给女儿小园的位于天河区1101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1102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番禺区南村镇1102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并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李某、小园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改判,驳回上诉人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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