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引发卖房纠纷

播放 71次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未知



  2002年夏天,李女士以侄女名义购买某区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后者名下,但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由李女士支付和偿还。房产证也由她保管。不料,2009年侄女擅自将这套房子分别卖给了王某。2010年4月2日,李女士发觉了侄女所为向某区法院起诉。李女士诉称,王某是侄女的同事及上司,且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成交,属于恶意串通,要求确认买卖无效。

  侄女则辩解说:当初买房时,首付款的确是姑妈付的,但这是向姑妈借的,之后自己将房屋借给姑妈,姑妈每月还贷冲抵当月租金,因此自己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与王莉虽是同事关系,但房产买卖完全真实。王某同意侄女的意见。一审期间经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出让价格低于正常价格近百万元。法院一审判决:侄女与王氏姐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房产归李女士所有。

  律师说法:虽然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这种效力旨在保护第三人,并不涉及隐名、挂名权利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原告举证证明她是隐名登记的真实权利人,侄女仅是挂名权利人,且侄女关于借款、出租房屋的说法没有举证,因此法庭采纳原告的意见。据此,法庭认为两被告之间恶意串通,故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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