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借子女名义买房,最终却失去购买房屋的所有权
播放 115次 发布日期:2018-04-02 来源:未知
甲乙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甲与乙看上了一处房产,该处房产总价是300万,甲乙有200万的存款,但有100万元的资金缺口,甲乙于是想贷款100万购房,但当时甲乙已经75岁,无法再贷款,经口头商量于是以女儿名义购买了该处房产,让小女儿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小女儿名义办理了贷款20年,首付款是甲乙从有银行取出后交给小女儿交的,之后的还贷,均是甲乙按月到银行存钱偿还。办理房产证,也是办在了小女儿名下,甲乙拿着所有购房材料原件。
还款5年后,甲乙一次性将房屋贷款全部还清,于是就要求小女儿将该房屋变更到甲乙名下,但小女儿以出国回来不方便为由一直未予办理变更,2013年小女儿回国,以办理变更手续为由将甲乙持有的购房材料原件骗走后,变更手续一直未予办理。之后,甲乙无奈将小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乙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将涉案房屋过户到甲乙名下。
律师解析:
甲乙与小女儿是否构成了借名买房的委托代理关系?
(1)甲乙与小女儿没有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
(2)小女儿不承认与甲乙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关系;
(3)甲乙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与小女儿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4)甲乙给小女儿还款银行卡存钱以及持有购房相关材料原件均无法直接证明甲乙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5)房屋首付款银行水单显示是小女儿支付,也无法证明是甲乙支付。
结论:
法院认定,甲乙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实际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不能证明甲乙与小女儿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最终法院驳回甲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通过上述案例结合司法实践,主张借名购房成立应需要下列证据:
1、借名买房要有签署借名买房协议,口头协商的事实,如果一方不认可,是无法直接确定是否存在借名关系。
2、支付房款的记录。包括支付款银行记录、收条等付款证明。
3、证人证言。
4、其他证据,包括购房材料原件的持有,相关的陈述(办理购房整个过程合理陈述,付款过程详细陈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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