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记的房产,法院会判决归谁所有
播放 69次 发布日期:2018-04-01 来源:未知
房产常有实际出资购买的人与房产所有权登记不一致的情形,一方实际出资(借名人)以他人名义买房,房屋登记在他人(登记人)名下,一般情况下,实际享有房产权益的仍是借名人。借名人与登记人一般具有某种人身关系或特定的信任关系,比如亲属关系,比如同事关系。但对,维系这种信任关系的因素一旦发生变化,比如发生房产继承,或因离婚而发生财产分割,就会产生借名人和登记人对房产所有权的法律纠纷,甚至形成诉讼。
发生争议后,借名人会以实际出资的事实为依据,主张自己才是房产所有权人;而登记人则以自己是登记的所有权人,已取得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借名人只能享有出资的返还请求权或主张清偿借款债务的权利。双方各执一词,只好对簿公堂。
发生借名买房的情况比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1、规避购房资格的限制以他人名义买房;
2、实际出资人为逃避债务而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
3、绕过贷款限制条件取得按揭贷款。
房产究竟是登记人所有,还是实际出资的购买人所有?法院会如何认定借名人与登记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呢?
这种问题比较复杂,按照我们办理的诸多类似案件进行总结得出的结论,法院一般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一、 原则上,当事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般情况下,如果借名人依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即过户),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如果借名人仅能证明存在出资关系,却不能证明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的,房产仍应当归登记人所有,借名人只能向登记人主张债权即清偿出资等权利,而不能要求登记人为自己办理过户登记。
二、 因限购等房产政策、保障性住房政策等施行,为达到规避限购规定之目的,借名人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双方之间借名购房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政策的行为,法院可能会认定合同无效。借名人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房产所有权,或要求登记人为借名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院很有可能不予支持。
三、 在单位公房改制或集资建房中,有些享有购房资格的人没有资金,有资金想买房的人却没有购房资格,于是发生许多的借名买房,全部房款由借名人出资,房产由实际出资人即借名人占有使用,而房产登记在没有出资却有资格购房的人名下。
类纠纷数量很大,基于其房产出售是一定历史条件产物,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此类房产购买常含有一定的福利性和人身相关性。关于借名人和登记人的法律关系认定,原则上区分物权法上的权利和债权法上的关系。一般认为,登记人应当认定为合法的物权所有权人。但是,借名人与登记有如有关于协议约定了房产归属于借名人所有,则这种约定视为登记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借名人可依据协议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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