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能拥有两处宅基地吗
播放 113次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未知
1998年8月29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居民民"一户一宅"制度,该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后,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典型案例
某村村民陈某与父母在2001年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套住宅。父母去世后,陈某于2011年将父母原住宅拆除盖新居。几个月后,本村村委会经研究,决定收回陈某原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报乡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认为陈某拥有两处宅基地是违法的,作出处理决定,限陈某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全部清理掉,并完全恢复耕地面貌。
以案释法
1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制度。在此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越之前,我国农村不少地方的一些农民存在着一户占有两处宅基地的现象,只要是遗留的老房子或经过依法批准兴建的房子,都不算是违法用地。而在基
1999年1月1日之后则不然,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诈骗手段骗取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本案中,陈某自己有住房,父母去世后,又拆掉他们的旧房建新房,属于占有两处宅基地,是违法的。在追究陈某的法律责任时,如果新建房屋的用地没有经过依法报批,陈某必须拆除新建的房屋,将该处宅基地退还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陈某要保留新房,只要符合规划,又愿意退出旧房的宅基地,可以将旧房卖给本村集体的缺房户或拆除老屋还地给集体经济手续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门可以予以照顾,但对新房占地必须重新办理审批。如果新建的房屋经过依法审批,则应该责令陈某退出原有的宅基地。如果陈某拒不执行,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制执行,并由陈某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和拆除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于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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