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房产不慎,一房引发三纠纷

播放 146次      发布日期:2018-03-27       来源:未知



  王女士因处分房产不慎、不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导致房产被查封,由此而引发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继承等三起纠纷。近日,开发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件。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了王女士的执行异议;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了王女士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未及时变更房产登记埋“雷”

  王女士婚前自有一套房产。2008年4月底,王女士与陈某登记结婚。后陈某因需资金,为抵押贷款,与王女士协商后,于2010年5月份将王女士房产变更登记到了陈某名下。后因与陈某感情不合,王女士于2012年10月初与陈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仍归王女士所有,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15年12月中旬,陈某不幸离世,该房产未进行变更登记。经查明,在两人离婚之后,因为公司经营需要,陈某曾于2014年8月向张某借款50万元,隋某为保证人。

  借款到期后,陈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将陈某、隋某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陈某还款,隋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隋某履行保证责任,向张某偿还了借款。隋某将陈某诉到法院,进行追偿,法院判决陈某支付隋某代偿的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给付义务,隋某申请开发区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

  近日,王女士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并确认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因陈某已去世,法院遂依法追加陈某之母、陈某与前妻婚生子陈某某为被告,追加陈某与王女士婚生女儿为第三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自愿将其房产变更登记到陈某名下,系双方的物权发生变动;双方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该房产仍归王女士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故法院以王女士对该房产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请求。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应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

  陈某儿子陈某某、陈某之母得知陈某名下还有该房产,同意法院将该房产拍卖先偿还隋某债务,并要求王女士与女儿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款项由陈某某、陈某之母、王女士、王女士女儿共同继承,四人又发生了继承纠纷。王女士将个人房产轻易变更至陈某名下,双方离婚对房权做出约定后不及时变更登记,导致房屋被查封,引发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继承一系列纠纷,发人深省。

  法官表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应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人们之所以对房屋等不动产权属产生争议,主要系对处分房屋时不够谨慎,且对权属做出约定后未及时变更登记。法官提醒,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纠纷,处分房屋等不动产时应三思而后行,如果进行权属变更时,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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