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后如何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
播放 126次 发布日期:2018-03-25 来源:未知
如果农民因搬迁到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拆除原有房屋,则不能再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村民宋某经乡政府批准,于1996年在在该村占用一块空地盖起5间房屋。2004年,宋某去世,宋某的儿子宋某某经合法继承得到到该房,2006年,宋某某准备盖楼,拆除了原有的5间房屋,后其妻劝说其带全家到其妻娘家居住,从事个体运输业。宋某某听从其妻意见。2006年11月月底,宋某某找到同村村民胡某,表示愿以20000元钱将该片宅基地的使用权,连带拆房后的砖瓦、房梁等一起卖给胡某,胡某欣然同意。村委会得知此事后,立即予以制止,称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宋某某只有使用权,现其搬往外地,拆除房屋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宋某某与胡某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仅以2000元出卖了其拆房后所余的材料。
以案释法
房屋拆除的原因不同,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也不一致。在农村,房屋拆除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因建新房而拆除旧房。二是因搬迁而拆除房屋。三是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具体而言:(1)如果农民因建新房而拆除旧房的,其不需要再重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就可以在拆除旧房后的原有宅基地上建新房,"房随地走",农民也就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2)如果农民因搬迁到另外的村组或乡镇而拆除原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以行使的依据即房屋已不存在,拆除后腾出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亦因此而丧失,原来的房主不能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更不能将宅基地转租、转让给他人使用。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收回的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属统归于集体,其可以决定交由新的住户使用,原有的房主不能再干涉。(3)如果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实
际上改变了土土地所有权属,原来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法定征收程序后变为国家所有,国家因建设需要拆除农民原有的房屋,应给予其一定的补偿,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统归国家行使。国家可以决定由其自身或因建设交由建设单位行使原宅基地的使用权。
本案是属于第二种情况。宋某某拆除旧房后,并未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而是打算迁往别处,根据上述分析,宋某某不再享有原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应将其交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拆除后的一些材料一起卖给胡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其非宅基地的所有者,不能擅自将宅基地出卖给他人。在村委会的劝说下,宋某某仅出卖房屋材料,不出卖宅基地使用权的做法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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