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配合过户致合同违约 她房子没卖成倒赔2万元
播放 118次 发布日期:2018-03-23 来源:未知
南宁女子梁某离婚后,想卖掉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并以43万元的价格与黄某夫妇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收取了2万元定金。不想,合同签好后,梁某的前夫却不配合她过户,导致她的房产无法交易。纠葛了一年,黄某夫妇以违约为名,将梁某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定:梁某违约,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梁某要双倍返还定金给黄某夫妇共4万元。
案件回顾
房主收取卖房定金,却迟迟无法过户
40多岁的梁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有套经济适用房,房子登记在她一人名下。离婚时,她与前夫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她一人所有,她给予前夫补偿金,必要时前夫配合办理相关手续。2016年初,梁某想卖掉该套房产,黄某夫妇看中了该套房产。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2016年3月底,黄某夫妇与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梁某的房屋以43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夫妇,黄某夫妇先支付2万元定金,并约定了黄某夫妇在房管部门过户递件并出具受理单当天再支付部分房款,以及支付剩余房款的方式。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中间人,收取了服务佣金8600元、按揭代理服务费4300元、办证过户手续费1000元,2万元定金也暂由该中介公司代为托管。
合同签订后,黄某夫妇不断催促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但是梁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结果,合同签订了一年后,黄某夫妇依然未能办成该套房产买卖手续。于是,黄某夫妇将梁某及某房产中介公司一起告上西乡塘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他们4万元定金,以及服务佣金等。
纠纷结果
房主违约在先,双倍返还买主定金4万元
法庭上,梁某也喊冤。梁某说,该套房产一直是她一人名字。且在离婚协议中,她和前夫也约定房子归她,她给予前夫经济补偿,必要时前夫会配合她办理相关手续。她并不知道该房屋还有共有人。合同签订之后,某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着她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她才知道该房前夫是共有人。因为前夫不配合,从而导致后续的一系列手续无法办理。从合同约定来看,她确实违约了,但某房产中介公司没有把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前告知,怠于履行提醒义务,所以应该是他们同时违约。她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双倍赔偿定金,只愿意赔偿1万元定金。
某房产中介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但该公司认为,合同违约是梁某不依约履行卖房义务,办理好房屋的上市证明,导致房屋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在交易之前,梁某的离婚协议已经明确房屋归属其一人所有,房屋查档记录上也只有梁某一人的名字,其也未告知房屋是两人一起申请购买的。在此背景下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公司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收取服务佣金合法,该公司愿意返还给黄某夫妇2万元定金,也同意退还按揭代理服务费等费用5300元。
法院认为,依照合同约定,梁某负有结清该房屋抵押贷款、办理经济适用房上市手续之义务,但梁某仍未能依约履行这些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黄某夫妇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该合同的解除非因某房产中介公司或不可抗力原因所致,所以,该公司不须退还居间服务佣金该佣金应由梁某负责向黄某夫妇赔偿。按揭代理服务费、办证过户手续费并未实际产生,且某房产中介公司愿意退还,由该公司退还。
由此,法院判定,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由梁某双倍返还黄某夫妇定金共4万元,并赔偿黄某夫妇佣金8600元,某房产中介公司返还黄某夫妇按揭代理费等费用5300元。
核心提示
家住西乡塘区南铁北一区某小区的李女士名下有一套81平方米的旧房子。2016年,曾经是邻居但20多年未见的女子黄某突然找上门来,向她打听想买附近的房子,李女士遂将自己这套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黄某。等到房款到账后,李女士发现自己的卖价比市价总共便宜了10多万元。随后她又发现黄某从事房产中介的工作,便认为对方是刻意隐瞒自己的身份欺骗误导她交易。黄某对此坚称,买房合同白纸黑字,交易公平不存在欺诈之说。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经调查后也出具书面答复称,无证据证明黄某存在诱骗消费者的交易行为。
诉苦
老熟人隐瞒身份“骗”购房
李女士今年50多岁,爱人是铁路职工,自己平时做点小生意,20多年前曾和黄某一家人同住一个小区,进进出出也经常打招呼。
2016年10月初,20多年不见的黄某,突然找到李女士,询问南铁一带是否有房屋出售。得知李女士刚在别处买了新房,她就提出请李女士把南铁北一区的旧房子卖给她。
李女士称,一开始她并不同意卖房,但黄某对她苦苦哀求,诉说自己生活过得不如意云云,为了能让儿子在心仪的中学就读,才一直苦寻南铁地段的房屋。李女士又想起黄某的父亲早逝,黄家人的日子过得确实比较艰难,就动了同情心,最后同意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这套旧房子。
李女士说,由于她忙着做生意,对市场行情并不了解,当时她还提出先去咨询中介公司再做交易。但黄某一再提出不需要去找中介,让李女士相信她。2017年6月,黄某将50万元房款打入李女士账户。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李女士才从别的房产中介公司那里得知,黄某竟然也在房产中介公司工作,而且房子的卖价比同地段的同等房子低了10万元左右。
李女士进一步了解才发现,黄某根本不是她自己所描述的那样生活困难,认为她是为了把这套房子买到手,利用了李女士的同情心,诱骗她卖房,造成她白白损失10多万元。
李女士随后以黄某用隐瞒、欺诈手段诱骗她交易房屋为由,多次向南宁市房产监察支队举报,要求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黄某补偿自己卖房的损失7万元。
回应
公平交易不存在诱骗误导
黄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自己因为和李女士多年前是邻居,在搜集南铁一带的房源时才想到了李女士。因为李女士常年在这一带开店,应该会有比较多的资源信息,巧合的是,李女士自己就有一套房子要卖。黄某强调,是李女士自己主动表示要卖房子,才会有接下来的交易。
黄某还说,在双方对房价进行洽谈协商时,是李女士自己说的房子值50万元,她就同意了按这个价钱成交。至于李女士声称她隐瞒身份,并误导李女士不让她去找中介咨询,这完全不符合常理。“李女士是个智力正常的人,我如何能让她不去找中介咨询,难道我绑了她的脚不成?”黄某提到,当时双方在协商房子价格时就已经互加了微信,她的微信名就是“房产销售”,两人也经常使用微信联系,难道李女士会看不出自己从事什么工作吗?
黄某认为,李女士卖房后之所以一再索赔,主要是听家里亲戚说房子卖亏了,这才三番五次来到她的房产公司找她,要求她补差价。黄某认为,双方是在公平自愿交易的情况下签的合同,没有任何诱骗和强迫行为,遂拒绝了向李女士补偿7万元的要求。
说法
无证据表明存在不法行为
2017年底,李女士多次找到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并以书面形式举报黄某以欺诈手段促成交易的行为,要求房地产监察支队对黄某进行处罚。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该支队出具了对这起纠纷的书面答复意见。经查证,不存在其他人对李女士隐瞒房屋信息的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某房产中介公司及其员工黄某有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的行为。监察支队建议,如果李女士坚持认为某房产中介工公司与黄某以欺诈手段促成交易,可走司法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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