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买方违约还可以要求卖方配合签贷款

播放 88次      发布日期:2018-03-15       来源:未知



  二手房买卖中,规定首付款付款日期9月18日前,过户日期9月18日前,因为贷款问题,买家已违约5天未付首付款,但还未到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15天时间,现买方要求卖方再次配合去银行签贷款,卖方有必要配合吗?现在因为房管局放假,就算配合去办贷款,过户时间也超过了规定期限15天以后了,到时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吗?

  违约条款:乙方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会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超过十五日后,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十五日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房屋成交总价的20%。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相当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给乙方。同时应向居间方支付该房到成交总价2%的佣金。

  关于他们的贷款问题我听中介说他们本身有一套房子,现在买的是第二套房,向银行贷款想少付点首付款,多贷点,所以找了外面的什么包装公司帮他们申请多贷点,已经找了两家银行被拒绝了,现在违约期间又找了第三家银行要求我配合再去银行一次。我觉得这里面风险很大,如果违约过了十五日,我就不想卖给他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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