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介绍一起借名购买回迁房的案例
播放 187次 发布日期:2018-03-15 来源:未知
张某义称:张某丽自已姑姑,韩某刚是姑父。姑姑在丰台区的房屋拆迁,姑姑向拆迁公司交了购房定金1000元欲购买位于丰台区和义西里二区房屋。后姑姑不愿意买了,将购房资格转给张某义,并由张某义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张某义与姑姑签订了协议,并与拆迁公司签订合同,办理了准住证等相关手续。张某义说,姑姑曾以办房产证手续为由,拿过自己的身份证。后张某义多次朝姑姑要房产证,未果,后得知姑父又与拆迁公司重新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义认为自已才是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确认姑父与拆迁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姑父称他们才是合法被拆迁人,也是合法的购房人。房屋交付后,由我们长期居住并收益,现已经1 2年之久,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拆迁公司述称:张某丽、韩某刚具有被拆迁资格的,应与他们签订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2 0 0 0年,张某义与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律师,其上载明:乙方初步认定购买甲方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号为*号房,乙方同意交纳定金1000元,待拆迁时签订购房合同”,后张某丽将购房资格转给张某义。《房屋认购书》署名韩某刚之后增写“换张某义”,张某义交纳了购房款。此后,张某丽与韩某刚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房产权更名为韩某刚,又在前述《房屋认购书》“换张某义”后面补写“换韩某刚”。后韩与公司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学方开发的*号房,房价款1 0 3 0 05元。之后,公司为韩某出具了购房款发票,律师,同时在记账凭证后面背书“更名换发票,原名张某义。2 0 0 3年8月2 2日,有关部门发放*号房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韩某刚。庭审中,拆迁公司否认与张某义签订过合同,亦未为其办理过准住证。张某义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另查,现房由韩某刚与张某丽占用。
法院院认为:该房系张某丽、韩某刚因拆迁获得的定向安置房,拆迁公司作为拆迁人,将该房出售给被安置人韩某,并与之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所签合同合法有效。韩某刚与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韩某已依法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案例,该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张某丽有将房屋资格转给张某义的意愿,并由张某义交纳了购房款,但张某义不是被安置人,某公司亦未与之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张某义对此仅享有债权,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韩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故自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驳回了张某义的诉讼请求。
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提醒:回迁房属于二类经济适用房,国家没有禁止买卖,早些年回迁时,亲戚购买资格的情况很多,实际上是一种借名买房,法律允许,因借名买房发生的纠纷也很多,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借名买房的合意,还综合考虑由谁装修及居住。如果有借名买房的书面合同或有证据证明有合意,通常会认定合同有效。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就只能是房屋登记人取得房屋,但要赔偿居住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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