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别人的名字买房风险很大
播放 192次 发布日期:2018-03-14 来源:未知
自从限购政策出台之后,许多人都被限购政策卡得死死的,日思夜想地想在城里买套房子,可就偏偏不能如愿。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然各地政府都推出了限购政策,那想买房的人自然也要想出一些对策。
最常用的对策就是借名买房了。
借名买房,就是借用他人的名字去登记买房,比如父母、子女或者朋友之类的,然后由自己支付房款的行为。
但是这种行为却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比如:
深圳的夏女士借用朋友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两年后却突然发现房屋被法院查封了,原来朋友的公司向其他机构借取高额贷款,最终无力偿还,房子被法院所查封;
香港人陈先生在深圳上班,通过担保公司的介绍,他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借给张小姐,张小姐用陈先生的名字在深圳购买了一套房子,张小姐先付了首付款,然后给了陈先生几万块的借名费。半年后,张小姐投资失败,濒临破产,出国去了。那套房子的按揭原本是张小姐在缴交的,如今张小姐一走,房子的按揭自然落到了陈先生身上;
严先生用女友的名义购买,半年后却发现自己的房子被女友的妹妹偷偷挂在了房屋销售中心;
对实际产权人的风险:
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意思就是在房屋产权中心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法律上就认定这套房子是谁的。名义产权人对房屋的处分在法律上是允许且支持的。如果名义产权人未经过实际产权人的同意将该房地产擅自出售,且买家是以正常价格购买的,则实际产权人则无法要求取消交易。
法院对该情形的判决,一般都是认可双方之间的借名合同,借名买房是成立的,但是实际产权人不能因此主张物权。实际产权人既然决定借名买房,那就应该对借名买房的风险有所预测,如果真的出现风险,那实际产权人自然应该自行承担。
对名义产权人的风险:
既然在法律上,房屋是属于名义产权人的,那么如果因为房屋而导致的任何债务和责任都应该由名义产权人承担,比如上述例子中的陈先生,实际产权人跑了,房贷却成了他的。
说房网靳双权律师认为:
个人认为“借名买房”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借名买房并不能约定物权的归属。
目前我国的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其他条件具备情况下,是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后,物权才发生变动;不动产登记簿对房产有着确权的作用。
其次,我国对于物权与债权采取“二分主义”,物权有自己的成立、变动、生效要件,与债权并不是浑然一体的。
另外,我国对于物权采取“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变动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不能以约定来对抗物权变动。
有关借名买房的风险承担问题,靳律师表示,“应该承担合理范围内的风险,也就是双方订立合同时所能知晓或在应当知晓范围内的风险”。
靳律师指出,合同法、民法总则对于合同与债权债务关系都做出了相应的具体的规定,比如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等等。“在合理范围内的风险当然要自己承担,超出此范围的风险造成损失的,当然可以依据法律,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上一篇:借名买房 低价团购 买房你被套路了吗
下一篇:购买共有二手房时的情形和注意事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