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搬出拆迁房是否仍享有拆迁补偿及安置房指标

播放 125次      发布日期:2018-03-14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飞称:我的母亲刘某京是被告刘某阳的长女。2004年5月26日,刘某京与原告之父周怀生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2月24日登记离婚。婚生子周某飞由周怀生抚养。但周某飞出生后其户籍一直随母亲刘某京和被告方一起登记在X区11号。

  后,原告和母亲刘某京及被告刘某阳、刘某登共计4人共有的11号院被拆迁,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均由被告方领取。2012年12月刘某京死亡。2013年,原告方知晓开始为被拆迁人分配回迁安置住房,原告和母亲刘某京及被告刘某阳、刘某登均获得了回迁安置住房的指标面积,但村委会人员告知必须由被告刘某阳、刘某登给予协助配合才能获得,此后,原告方多次找被告协商,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刘某京的遗产部分:周某飞应继承刘某京享有的分户补偿款的四分之一为12993.75元;2.判令原告继承刘某京的遗产:位于X号房屋,周某飞应享有四分之一162283元;3.判令原告依法分得拆迁补偿款中的各项补助与奖励费,合计77384元;4.请求判令被告刘某阳、刘某登协助原告办理回迁安置指标住房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阳、刘某登共同辩称:11号宅院的所有权人是刘某阳,该宅院被拆迁后的收益应归刘某阳。周某飞归周怀生抚养,周某飞的户口就应该迁走,周某飞已不算刘某阳的家庭人口,只不过是挂在刘某阳的户口上,周某飞无权要求分家析产。拆迁时,原告并未在被拆迁宅院内居住,搬家时原告亦没有任何物品需要搬移,除租房补助外的所有补偿补助款均是按户分发的,与原告户口是否在被拆迁宅院内无关,故原告不应享有各项与“搬家”有关的补助。

  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继承其母亲刘某京遗产一事,首先,对于拆迁款中的分户补偿款,刘某京当时表示放弃领取,作为偿还之前所欠刘某阳的所有债务,分户补偿款应该全部归刘某阳所有。同意给付原告以刘某京优惠购房指标购买回迁房的利益,但应该以房屋的市场单价扣除刘某阳支付的购房款、物业费及取暖费后,原告享有其中的四分之一。

  三、审理查明

  北京市X区11号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在被告刘某阳名下。2010年1月16日,刘某阳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载明: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共肆人,分别是刘某阳、刘某登、刘某京、周某飞。拆迁补偿补助款合计1324543元。均由刘某阳领取,尚未在被拆迁家庭人口之间进行分割。

  原告周某飞出生四个月后住在被拆迁宅院内,大概有四年的时间。

  周某飞、刘某阳、刘某登以及刘某京各获得45平方米的议价回迁房购房指标以及9平方米的半议价回迁房购房指标。原告周某飞合计54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尚未使用,刘某京的54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由刘某阳使用用于购买北京市X区X室,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刘某阳同意给付原告周某飞应由刘某京享有的优惠购房利益的四分之一。

  原告要求被告刘某阳、刘某登协助其办理回迁安置房购买的相关手续,刘某阳称,原告周某飞若使用其优惠购房指标购买回迁房,需要刘某阳在回迁安置房认购表的被拆迁产权人姓名处签名,需要出示《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在刘某阳处)及刘某阳家庭户口本。

  四、法院判决

  1、被告刘某阳给付原告周某飞北京市X区×室房屋折价款128300元;

  2、被告刘某阳给付原告周某飞拆迁补偿补助款合计25400元;

  3、原告周某飞在办理回迁安置房屋购买手续时,被告刘某阳应予以协助;

  五、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系因北京市X区11号宅院拆迁及作为被拆迁家庭成员之一的刘某京死亡引起的析产继承纠纷。首先,原告周某飞、被告刘某登及刘某京作为被拆迁家庭人口,均应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是针对被拆迁家庭的补偿,原告周某飞作为被拆迁家庭人口成员之一,应享有其中的四分之一;租房补助费、季差补助费是按人头发放的,原告周某飞亦应享有其中的四分之一;关于分户补偿款,双方约定归刘某阳所有,故原告周某飞无法享有。原告周某飞要求继承刘某京应享有的分户补偿款,如前所述,该分户补偿款应为刘某阳所有,非刘某京的遗产。

  关于刘某阳使用刘某京的优惠购房指标购买回迁房的利益一节,刘某阳同意给付周某飞优惠购房利益的四分之一。刘某京去世时,其享有的共计54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尚未使用,该部分指标转化为具体的财产利益系基于刘某阳出资购房使用该部分指标所致,故原告周某飞在分得其应享有的优惠购房利益时应将刘某阳支出的购房款扣除。原告周某飞作为被拆迁家庭人口,其享有使用优惠购房指标购买回迁房的权利,被告刘某阳作为涉案宅基地登记使用权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购买回迁安置房的相关手续。

  提示:拆迁安置房购房指标的取得要具体视拆迁补偿协议而定,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拆迁权益,建议详细咨询专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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