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故意隐瞒、转移财产,另一方该怎么办
播放 138次 发布日期:2017-05-16 来源:未知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然而,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的却是恩断义绝的情形。一对结婚二十多年的夫妻,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恶意转移资产,后来,被女方发现,经过多次诉讼、几番努力,终于成功追回了被转移的价值不菲的股权。
此类案例在生活中不胜枚举,然而,却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或者由于自己平时很少参与家庭财产的管理,对另一方名下有多少资产并不知情、被蒙在鼓里从而导致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再或者知道家庭财产情况也怀疑另一方有转移资产的行为,但是没抓住有利证据,又害怕维权遇到困难,从而导致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维护,久而久之,时效一过,再想维权,却又悔之晚矣。
在此,北京婚姻家庭、房产律师刘亚娟给各位正面临或遭遇此烦恼的朋友作出如下几点提示:
1、积极参与家庭财产的管理,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动向;尤其是对于女方,要当家庭的女主人,而不是当单纯做做家务、照顾孩子的女主妇,而且,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家庭往往感情更稳固,因此,作为妻子,要积极参与家庭财富的管理,一方面是夫妻沟通、交流感情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也能让自己掌握家庭财产情况,预防资产“外流”,避免遭受损失。
2、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心中有数,以增强信心;遇到问题后,可及时查询相关法律规定或咨询律师,如对于夫妻一方故意转移财产的,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作了如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因此,若尚未离婚,但发现对方有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一方也可提起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之诉。
3、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各项诉讼权利;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而法院判决又不予支持,当事人本人申请再审又不被法院受理,此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其实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并非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我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要求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只能,上述案例中,新闻里虽然没有具体报道,但是该案的最终改判,正是因为充分运用了检察院的抗诉职能。
4、注意讲究谈判策略;无论是在诉讼前或者是在诉讼过程中,在与对方进行谈判时,在合适的时机下,不妨向对方阐明利害关系,可以明确告知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以此给对方施加心理压力,从而促成和解或调解。
最后,最重要的是,当事人本人在面对此类问题时一定要有信心,实践中,有人觉得难处理就打了退堂鼓,还有人觉得自己也有相当的经济能力,反正也不需要依靠对方,所以也就放弃了追索权。然而,若干年后,却又有很多人对此后悔莫及。
其实,当事人本人大不不必为此费心,您只需要做的就是请一个专业的律师为您出谋划策,全程跟进案情,您只需要静静等待结果就可以了,就当是一笔未来可以获得的定期存款放在那,只是需要等上一段时间才能取出来。
记住,正义的实现就是一场智慧和耐力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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