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案件调解与法律运用
播放 53次 发布日期:2018-03-11 来源:未知
2012年5月5日被申请人邱某、陈某出资98万元购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小区1单元506室,面积86平方米住房壹套,该房登记在被申请人万某峰的名下(房产证号:洪房权证红字第XX号)。现被申请人邱、陈将此房出售并过户给申请人文某(见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于调解之日将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小区1单元506室住房壹套、购房发票、钥匙壹把及房产证交付给申请人文某,被申请人邱、陈给予配合过户。因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及交付发生争议,现向贵委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当事人均系亲属,且为借名购房行为。为了防止借名买房引起本案家庭矛值纠纷,避免财产转移行为发生,调解员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向当事人夫妻进行了调查。经调解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人,通过对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应条款的学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内容:1、被申请人柯某、邱某峰某确认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小区1单元506室,面积86平方米住房壹套为被申请人邱某、陈某出资98万元购买的财产;2、于签调解协议书之日将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小区1单元502室住房壹套、购房发票、钥匙壹把、房产证壹本交付给申请人文某,申请人文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3、被申请人柯某、邱某峰配合申请人文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情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已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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