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签订后卖方未收合同不生效

播放 146次      发布日期:2018-03-08       来源:未知



  因买方宋某与卖方周某签订定金合同,后卖方周某认为定金合同对自己造成限制,未收取定金,宋某将周某告上法庭,请求周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基本案情】宋某与周某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宋某以580万元的价格购买周某的房屋,宋某自行向周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于签署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如周某违约,周某应向宋某双倍返还定金;如宋某违约,则周某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该协议书后附定金收款收据,载明: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今收到购买人购买房屋定金5万元。周某在该收据上亦签字。后,宋某在房产中介人员的陪同下,去附近的银行取钱。周某在此过程中仔细阅读定金协议书条款后,认为定金协议书的条款对自己卖房造成限制,故在宋某取回定金之后,拒绝接受定金。宋某亦不同意收回定金,定金就由中介员工保管。后,由于周某拒绝与宋某签订的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金并支付利息,并支付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宋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现有证据表明周某签订定金合同和收据在先,宋某取回定金在后,周某并未收取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关于“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该协议书未生效,故宋某无权要求周某按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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