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处理夫妻房产,能行吗

播放 78次      发布日期:2017-05-16       来源:未知



  小周与妻子结婚多年,最近小周的父亲得了重病,因无法负担医疗费,小周跟妻子商量,想将两人现在住的房子卖掉,给父亲治病,但是妻子不同意。这时小周想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就打算不告诉妻子,自己将房子卖了。小周找到有意购买该房的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于女士支付了50%的房款,双方约定,余下房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可是当双方到房产部门过户时,却发现无法办理。房产部门说该房屋属于小周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必须到场签字才可以过户。由于小周的妻子不同意签字,于女士又要求过户,小周不知如何是好,于是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

  律师点评

  说房网靳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房屋为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擅自处分的,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产权登记信息的信赖,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应予保护。本案中,小周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权处分,但其与于女士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有效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该房屋在没有过户给于女士情况下,还是属于小周夫妻的共同财产。由于小周妻子不同意过户,于女士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小周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另外,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小周对其父亲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他可以据此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财产为父亲治病。

  靳律师提示,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产权归属,明确该房产属于夫妻还是个人财产;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当尊重对方的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上一篇:限购之后的借名买房如何处理
下一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五大关键点”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