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产权归谁
播放 181次 发布日期:2017-05-16 来源:未知
日常生活中,在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的情形随处可见,有人认为,此种情形下,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将会被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若双方恋爱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售给另一方。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笔者认为:
首先,“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并不能单纯地理解为是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按照民间习俗,适婚男女在恋爱一段时间后,如果决定结婚了,这个时候,方才考虑以两个人的名义买房的事,但是在买房的过程中,购房款却往往由男方(男方家里人)独自承担,因此,我们可以说,这套房之所以写在二人的名下,实际上是附带有隐形的条件,即两个人最终必须是要结婚的,如果除去这个条件的话,我相信在如今房价如此昂贵的情形下,是没有谁会愿意拱手相送一半份额给另一方的。
其次,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除了情感上的原因(以示一方对另一方的注重),还有更多的现实的原因,比如,以双方的名义向银行按揭,会更容易获得贷款,再比如,一方可能是非本地户口,而另一方为本地户口,在买房的过程中可能会更便利。
再次,即使二人结婚了,也不能当然地认为就是二人的共同财产,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虽然从形式上首先推定为双方共同所有,但如果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是由一方在婚前全部付清的,且未明确表示将部分份额赠与或分配给对方,那么,笔者认为,房产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实质上还是归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过,如果婚前只是付了首期款,而大部分购房款是在婚后由两人收入或一人收入以按揭方式偿付的,我认为这种情况又应该另当别论,就不能简单地按个人财产来分析了,下次再写一篇“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共同按揭的产权归属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着实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也有多种意见,留待以后再分析。
总之,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还是要根据个案分析,但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需要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角度来分析。作为律师,只有首先把握了公平的原则,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评估一个案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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