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借名买房惹得祸

播放 160次      发布日期:2017-05-16       来源:未知



  妹妹借哥哥的名字买房,没想到哥嫂在离婚时,嫂子起诉主张该房是他们的夫妻共有财产,妹妹如何进行这场财产保卫战呢?

  案情简介:

  于妹与于某是同胞兄妹。于妹在北京海淀区看中了一套豪宅,便交了2万元定金,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认购书。之后,她得知以港人身份购买有更多的折扣,遂利用其哥哥于某居民身份,改了认购书,于2003年2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其后,于妹交纳了27万元的首期款,并每月亲自将供楼款存入于某名下的存折,作付款供楼之用。房产竣工后,于妹办理入住手续并一直居住。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了于某(哥哥)的名字。2004年9月,于妹一次性还清银行按揭款,便与哥哥于某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到自己的名下。

  2004年12月,于妹的哥哥于某与妻子李某离婚,李某认为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于某恶意擅自转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于某与其妹妹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确认该房产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靳律师作为于妹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了以下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于妹是否借用哥哥于某的名字买房?从两方面分析:

  一、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从认购书名字变更的事实来看,可证明于妹为了取得折扣借用哥哥名字;从双方出资举证的证据来看,于妹有一系列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子的实际的出资人,李某未能举证房款是其夫妻出资的,在庭审中,李某也承认自己未曾出资购房;从入住事实来看,于妹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入住手续,并装修、占有使用一年多,李某夫妇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结合三方面的事实,可认定于妹是借名买房,房产不是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房产是以余某的名义购买,房地产证也登记在于某的名下,房产是否就认定为于某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认为:房地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产权就是谁的。在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不动产的权属通常是以产权登记为依据,即对确认房屋的产权及转移采以登记公示方式,并产生公信效力。但是,产权登记的效力并非是绝对的,它也不是确定权利的唯一依据,如有足够的证据是可以推翻的。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结合于妹认购书的变更,一系列付款行为,入住并实际占有等一系列事实来看,可以认定于妹是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于某只是登记名义人,并非实际所有人。因此,不能以产权登记作为绝对的确权依据。

  法院判决:

  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两级法院均认为:涉案房产虽登记在于某名下,但有足够证据证明实际购房出资人和使用人不是于某,而是其妹妹,认定于妹与于某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于妹是涉讼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李某主张涉案房产为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妹妹虽然胜诉,但也虚惊一场,付出了人力、金钱、精神。因此,借名买房,应慎之又慎,最好免却。确实需要这样做,哪怕是亲朋好友,借名双方也应签订相关的协议,出资方应保管好付款的所有凭证,还有对房产行使实际占有权,这样才能减少日后的麻烦。








上一篇:二手房合同有什么弊端
下一篇:“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产权归谁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