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因房价上涨卖方反悔的案例纠纷
播放 88次 发布日期:2018-03-02 来源:未知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11月,胡某艳诉称,我与王某彪于2012年10月21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彪将房屋出售给我,房屋总价为940000元。签订合同当日我向王某彪支付了定金20000元,双方于2012年10月31日办理了网签,我又于2012年11月28日将合同约定的首付款369950元给付王某彪,双方于2012年11月25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彪于2013年12月18日前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手续,并随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现因房价上涨,王某彪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合同,我为了显示履行合同的诚意,愿意一次性付清余款。综上,胡某艳请求判令王某彪继续履行合同,并在我付清余款后配合我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我名下。
2、被告辩称
王某彪辩称,我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希望能查清胡某艳婚姻状况,这涉及到胡某艳主体是否适格,另外我方需要明确将房屋过户给谁。
二、法院查明
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某彪名下。2012年10月21日,王某彪作为出卖人与胡某艳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为850000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作价90000元;买受人于合同签订的同时支付定金20000元,余款支付方式及期限见补充协议;买受人向居间机构指定的银行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590000元… …。同日,胡某艳向王某彪交纳定金2万元。
2012年11月25日,胡某艳、王某彪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首付款389950元由买受人于2012年12月1日前付清(该金额包含买受人于2012年10月21日支付给出卖人的二万元定金及一年期五十七万元利息);双方应于2013年12月18日前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手续,或于2014年1月18日前,将剩余尾款五十七万元一次性付清;双方同意在2014年1月19日至2014年2月18日期间内,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应在2013年3月1日前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
2012年11月28日胡某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彪支付了369950元。双方均确认上述款项中包含有胡某艳给付王某彪尾款一年的利息19950元,剩余570000元尾款未付。
胡某艳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及所附录音光盘一份,录音内容为胡某艳、王某彪之间于2013年11月13日的电话通话,其中王某彪有以房价上涨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王某彪未对该公证书及录音提出异议。
审理中胡某艳表示愿意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剩余尾款,并向法院提交了履行能力的证明。王某彪同意胡某艳一次性付款并表示其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义务。
三、法院判决
1、胡某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王某彪剩余购房款57万元;
2、王某彪于胡某艳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后一个月内配合胡某艳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胡某艳名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胡某艳负担。
四、北京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北京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胡某艳、王某彪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双方在本案审理中就购房尾款的履行方式达成一致,视为对原约定的变更,双方均应按照约定继续履行,胡某艳应在约定期间一次性支付尾款,王某彪应在收到剩余购房款后在约定期间配合胡某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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