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多处宅基地,如何补偿

播放 66次      发布日期:2018-03-02       来源:未知



  某村民陈某在20世纪70年代末从父母手中继承了一块宅基地,并在上面修建了自家用的宽敞明亮的房屋。数年后,陈某的弟弟一家奔赴沿海地区谋生,举家落户在外省,就把原来使用的宅基地留给了陈某,这样陈某就拥有了两块宅基地,总面积还不小。随着时代变迁和城市发展,六角场村渐渐靠近了城市郊区并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之内。在落实补偿问题时,村干部和陈某都犯了难,一家两块宅基地的情况在该村还不多见,老陈这两块宅基地是不是都补偿,怎么个补法?

  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就北京市的情况而言,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而且不应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银川市也对当地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2010年颁发的《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中,第12条指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2003年1月1日以前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的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对2003年1月1日以前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另行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但是,在面对实际过程中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时,相关规定也进行了灵活地处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第18条第2款进行了这样的规定: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就本案例而言,拥有两处宅基地的陈某要想获得补偿,就应当证明其拥有多处宅基地具有合法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超出正常宅基地大小标准之外的部分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陈某无法说明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正当理由,就不能对其拥有的全部宅基地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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