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解析一起借名买房经典案例
播放 171次 发布日期:2018-03-01 来源:未知
原告赵某文与被告李某涛是母子关系,与第三人李某梅是母女关系。2003年,赵某文为了和李某涛住的近一些,将自己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30栋69号房屋出售,并用售房款与李某梅共同出资借李某涛(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4号楼7单元71号房屋一套。此套房屋登记在李某涛的名下。李某涛于2003年9月30日出具《声明》一份,内容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4楼7单元71是我姐李某梅和我母亲赵某文共同出全款购买,我李某涛只有居住权,并无其他权利。特此声明”
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30栋69号房屋原是赵某文所有的房屋,赵某文于2004年2月9日卖与他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声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协议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二区4号楼7单元71号的房屋现登记在李某涛名下,李某涛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赵某文主张其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提供了诉争房屋由其与李某梅共同出资的证据,但仅凭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赵某文负担(已缴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赵某文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略
律师分析:本诉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正确,但赵某文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名义购房人李某涛承担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失赔偿主要包括房屋装修损失和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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