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之腾房案件
播放 123次 发布日期:2018-03-01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00年7月9日,张某明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明购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901号房屋(下称“该房屋”),买受人应于2000年9月9日前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剩余部分房款向银行予以贷款。
2000年11月5日,张某明获得银行贷款的许可。
2001年9月12日,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明,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该房屋自2001年交付后由王某田进行装修并入住。
2010年11月5日,该房屋的全部贷款还清。
张某明以其已多次主动与王某田沟通,要求王某田归还该房屋,王某田对张某明提出的合理要求并无明确答复。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田将901号房屋腾退并向其返还,同时,要求王某田向其支付房屋使用费。
二、法院审理
1、张某明认可该房屋的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均由王某田支付,但称系借款,已于2010年和2011年分两次还清,并称借款时借款数额并不确定,双方当时口头约定以借款利息及月供与王某田应支付的住房费用相抵消。
王某田对张某明主张的借款关系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因此首付款及银行贷款由其偿还,借张某明名义购买房屋是因为王某田尚未缴纳公积金,用张某明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为优惠,并称张某明偿还的款项未经其同意,张某明知道王某田的账号,上述款项可以退还张某明。
2、王某田在原审法院称:901号房屋存在产权争议事实,王某田占有该房产合情合理合法,另王某田目前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不存在支付房屋使用费的情况。
三、法院判决
驳回张某明的诉讼请求。
四、东城区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东城区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1、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虽然登记在张某明名下,但是,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均由王某田支付、偿还,王某田亦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
2、张某明主张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张某明已经偿还,但张某明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张某明称借款时数额不确定,双方约定以借款的利息及月供与房屋使用费相抵,但张某明还款的数额仍包含贷款部分且在王某田支付首付款十年后才归还,因此张某明的主张存在矛盾之处且与常理相悖,对于张某明关于双方系借款关系的主张,不应予以采信。现张某明、王某田双方对该房屋的出资、归属均有争议。在此争议解决之前,不宜先予改变现状。张某明要求王某田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3、张某明与王某田就双方之间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亦或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各持己见,故基于本纠纷的基础事实,应先行解决双方存有争议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亦或债权债务关系问题,再行处理物权返还一节。
综上所述,针对张某明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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