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合同签约人资格的风险须防范
播放 158次 发布日期:2018-02-24 来源:未知
二手房交易细节无小事,一个细小的细节可能让您带来巨大损失,那么今天与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二手房交易中的业主方及客户方的签约资格事项。
业主方:
一:须房产证上显示的产权人。
二:共有物业,必须由全体产权人签约,仅有部分共有人签名,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因此,在场签约的产权人须提供未到场共有人的公证委托书、身份证件。
三:如产权人是未成年人,监护人可以代签;但须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或监护人公证书及财产声明书,否则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
四:转租的情况,须看原合同是否允许原租客转租,允许的前提下与原业主签约。
五:签约前产权人去世的,其他共有人应先办理继承手续,出具继承公证书后,由全体继承人签名。先办理继承过户后方可出售;
六:签约后产权人去世的,合同有效,继承人不得以业主去世为由不履约。应由继承人继续履约。(先按继承顺序办理继承手续过户后继续交易)。
七:代理人签约的;
1、核实产权情况、业主、代理人身份情况,有否公证委托书,并留存委托书复印件。
2、若不能提供委托书,代签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若委托人不追认或不能及追认,则该代签的合同将无效。
八:夫妻一方出售共有物业代签的;须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证实夫妻关系及财产是否属于共有,如不能提供公证委托书,则须签保证函,并交买方确认。另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夫妻一方声称已离婚,物业归其所有,但未办理转名手续。应要求提供带民政局公章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同时应注意文书旧否生效。
客户方:
一: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买方A要求将物业直接落B名下;须买卖双方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家可以将物业过户给B。
温馨提示:为保障交易安全,万一产生纠纷,可以诉于法律。请必须注核实双方的身份资料,核对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务必了解清楚其有效通讯地址及常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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