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专家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借名买房纠纷案件
播放 148次 发布日期:2018-02-24 来源:未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张某锋和王某晖两人系朋友,因王某晖没有购买经适房的资格,所以在2005年王某晖以张某锋的名义购买了本案件的诉争房屋,并由王某晖实际支付了购房首付款。
两人在2005年11月达成口头协议,王某晖借用张某锋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所购房屋归王某晖所有,王某晖支付全部购房款、过户等全部费用,张某锋配合王某晖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直至登记到王某晖名下。
随后王某晖办理了诉争房屋的入住手续,诉争房屋交付之后,王某晖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2011年10月11日,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发,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2014年2月之前,诉争房屋的按揭贷款均由王某晖偿还,2014年3月起之后的贷款均系张某锋偿还。
2014年张某锋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将王某晖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晖返还诉争房屋,经法院审理后,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锋与王某晖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应当先解决借名买房关系的效力及借名买房关系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后在解决诉争房屋是否可以返还问题,据此驳回长丰的诉讼请求。
张某锋在该案件审理后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7月11日,张某锋将王某晖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确认王某晖借用张某锋购买经适房资格的合同无效同时确认张某锋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
庭审过程:
庭审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件中的诉争房屋非系摇号取得,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法院查明的事实。
庭审中,王某晖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并将诉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目前该房屋仍有贷款未还清,且设立了抵押权。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驳回张某锋诉讼请求,驳回张英丽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张某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中院,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专家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专家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了张某锋和王某晖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本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该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否有效。
本案中诉争房屋并非通过摇号程序取得购房指标,且诉争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依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诉争房屋属于老经济适用住房,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不违反相关政策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因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张某锋要求确认其为诉争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现该房屋因尚具抵押,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因此王某晖要求张某锋在过户条件成熟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法院难以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这部分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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