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签订一房二卖合同,如何赔偿
播放 146次 发布日期:2018-02-23 来源:未知
2001年3月,小王看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青浦区 “相苑”小区的两套商品房,于是双方签订了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单价为每平方米3800元,总价款为89万元。
2002年12月,小王给开发商支付了房款,顺利拿到房屋的钥匙入住了。小王随后向开发商要房屋的房产证,开发商却找出百般说辞一直拖,时间长了,后来小王对房产证也没在意了。
2004年11月,某房产公司取得了 “相苑”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12月份也取得房地产权证。2008年11月,某房产公司与小李也就这两套房屋签订了两份预售合同,但两份合同的落款签订日期为2004年9月20日,某房产公司将这两套商品房又卖给小李,单价为每平方米4800元,两套房屋总价款为127万元。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小李顺利取得这两套商品房的产权证。
开发商与小王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助购房者一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在办理,私自将房权过户手续期间,又卖将房屋卖给他人,此行为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行为。在这种开发商一房二卖行为下,应当及时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我国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解释》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得以实现的,一方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房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卖房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在未告知买方强狂下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在未告知买方情况下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
综上,开发商恶意一房二卖的行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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