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拆迁安置房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播放 188次      发布日期:2018-02-22       来源:未知



  随着“三改一拆”工作的深入,近年来,关于拆迁安置房屋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多。拆迁安置房具有以户为单位获得拆迁安置、交付时期长、产权证书办理时间滞后等特点,而这些特点也是拆迁安置房屋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现实生活中,引发拆迁安置房屋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办证时间间隔较长,市场房价产生变化引发的房主要求加价及不配合办证等行为,而房主也多以个人非法处置家庭共有财产,致使合同无效为由来提出抗辩。

  事实上,合同订立后房主擅自加价,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卖方不配合办理,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房主个人处置家庭共有财产,那需要经过家庭成员共同同意;如果家庭成员在合同订立时就明确表示反对的话,该合同是无效的。

  因此,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注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出卖方应当是获得拆迁安置的家庭,需要相关的家庭成员签名,或者有证据证实卖房行为得到其相关家庭成员的追认;

  二:要注意签订合同时约定过户时间和期限。拆迁房屋的交付时间和过户时间较长,在符合过户条件后尽快申请过户,以免产生更多的纠纷;

  三:要注意约定违约责任,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四:出卖方不得有一房两卖甚至一房多卖的行为。一房两卖和一房多卖是诈骗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一旦触犯将受到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条依据: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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