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纠纷怎么处理
播放 139次 发布日期:2018-02-07 来源:未知
很多人买房时没问题,可到交房时却纠纷不断,但很多人遇到到类似问题却不知道怎么办。因此小编特意准备了本篇文章。
1.房屋质量纠纷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地市出卖人未交付《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此房屋;未实行分户验收的地市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交付条件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亦可拒绝接受并且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房屋交付后产生质量问题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自交付之日承担保修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后经鉴定主体结构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配套设施纠纷
现行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分为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意味着不仅工程质量合格,而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交付。配套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道路、绿化、车位等,是买受人正常居住最基本条件。北京市实行综合验收合格制度,根据《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达到法定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组织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没有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故房屋未经综合验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未实行综合验收的地市,应当根据合同条款、规划文件、销售广告等确定配套设施交付的时间、程度与标准,若配套设施不完善或不能正常使用,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修理、更换、重做或赔偿损失。
3.配套资料纠纷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出卖人未提供第1和第2项资料,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未提供第3项资料买受人也可拒绝接受房屋。有判例认为:“两书”是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水平,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规定,未提供“两书”不构成拒绝接受房屋的条件,这并不意味着出卖人不需交付“两书”,或者不承担其它民事责任,例如出卖人不交付《住宅使用说明书》,买受人未正确使用室内设施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包括承诺兑现纠纷、逾期交房纠纷、无证预售纠纷、共有产权纠纷、权利负担纠纷、前期物业纠纷和税费交纳问题。
以上就是商品房交房纠纷常见的十种情况,并且也说明了这些问题都有哪些规定,大家一定要学会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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