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需注意哪些内容

播放 93次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未知



  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有哪些?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往往隐瞒房屋的真实信息;二手房交易手续复杂,导致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产生不信任,交易难以进行等。

  说房网靳双权律师提醒各位注意以下相关内容:

  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有以下几种:

  (一)买卖双方缺乏诚信,隐瞒真实信息导致纠纷。

  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往往隐瞒真实信息,如房屋质量问题、居住环境问题,在签订合同后另一方发现从而提起诉讼。对此,购房者可以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作出约定。

  (二)房价变化快。房屋价格上涨了,一方反悔,以种种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

  房价上涨时,许多纠纷系卖房人在销售房屋后,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房屋价格又上涨了,于是导致反悔,以种种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起诉至法院。房价下跌时购房人以种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对此,购房方不但要与卖房方签订合同,还要提前考虑房价上涨、下跌等因素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三)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纠纷。

  由于买卖双方常常通过中介机构建立联系,进行交易,而中介机构本身的机制和人员素质不一,常常在签订合同或办理手续时出现问题,甚至合同约定内容与三方谈判时表达的意思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内容产生争议,从而提起诉讼。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当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各种事项,并对双方谈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约定好。

  (四)二手房交易手续复杂,导致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产生不信任,交易难以进行。

  所以买卖双方都要在交易时充分了解房屋买卖需要的各种手续,最好选择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再慎重签订合同。

  (五)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导致难以发现房屋共有人情况,引起共有人提起诉讼。

  现行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仅登记一名所有权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另一方很难发现还有共有人,交易之后常有妻子或其他共有人提起诉讼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出现。对此,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这五种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高息借贷的非法目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高息借贷的非法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是规避法律行为,因高息借贷行为本身不合法,故商品房买卖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以房屋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担保形式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直接以房屋过户的方式将房屋的所有权转归出借人所有。此种方式对于出借人而言,不仅可以获得借款的高额利息,还可以获得房屋价格上涨的超额利润,由此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其法律关系的实质。若属于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应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借贷之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双方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以借贷之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破坏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进而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4.以签订合作建厂房协议的形式掩盖买卖厂房的真实意图的合同无效

  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房地产经营的权利能力,另一方当事人与其以签订合作兴建厂房协议的形式掩盖买卖厂房的真实意图,该行为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由此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各自承担。

  5.以倒房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非买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买方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而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真实的目的是将房屋转售第三人,并非要购买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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