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评析一起借名买房纠纷

播放 84次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09年7月,郑某起诉称:张某勤因遇拆迁于2006年2月获购买经适房资格,张某勤委托其子寻找买主,通过案外人找到郑某。郑某、张某勤达成合意:一、张某勤将购买北京某经适房资格转让给郑某,转让金为3万元;二、张某勤协助郑某办理购房手续,实际由郑某向开发商支付所有费用;三、张某勤取得房产证后,由郑某保管相关票证;四、在房产证可以更名时,由张某勤协助办理变更手续。2006年4月初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

  因房价大幅上涨,张某勤于2007年底表明不再履行购房协议书。郑某考虑张某勤受利益驱动,毁约决心已定,于是要求张某勤给付已付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张某勤不予理会。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张某勤返还郑某已付转让金3万元;2、张某勤给付郑某购房款321811元、产权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款、税费款、物业管理费共计339269元;3、张某勤赔偿郑某房屋升值经济损失926476元。

  二、被告辩称

  张某勤辩称:张某勤身体不好,不能出庭。合同不是本人签署的,合同内容、条件、如何履行合同,张某勤本人都不知道。不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同意把产生的费用退还给郑某,不同意支付利息。

  三、审理查明

  2006年4月2日郑某(乙方)通过案外人于庆友与张某勤(甲方)签订购房协议书。

  2006年3月21日郑某以张某勤的名义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某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2007年5月该涉案房屋交付使用,郑某取得了房屋钥匙,2007年11月张某勤将上述房屋换锁后搬入房屋内居住。

  郑某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北京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涉案房屋的公开市场价值为1264698元。评估报告中注明评估给出的结果是设定估价对象已住满5年,可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价值(已扣减综合地价款)。郑某为此支付了评估费12000元。

  另查,涉案房屋已于2008年3月13日以张某勤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

  四、法院判决

  1、张某勤返还郑某支付的转让金三万元、购房款321800元、产权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办证税费、物业管理费。

  2、张某勤给付郑某房屋增值损失447100元。

  3、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借名买房靳双权点评

  1、张某勤虽未在其与郑某的购房协议书上签字,但在郑某办理购房手中并未提出反对意见。故应视为张某勤通过之后的行为对合同予以认可。虽然张某勤未出具3万元转让金的收条,但在郑某购房过程中未提异议,并将相关购房手续交给郑某,故认定其已收转让款。

  合法的民事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居住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其交易有特殊限制,而郑某、张某勤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而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则郑某有权要求张某勤返还转让金及购房款、相关税费等。

  关于郑某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律师认为:郑某在明知其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仍意图通过私下购买房号的途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张某勤在明知的情况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做出反对的意思表示。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则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享有。郑某虽然不应当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但其确实为购买房屋支付了购房款,且作为合同的守约方,应当享有一半的收益。张某勤因拆迁而取得上述房屋,虽然基于身份关系应当取得涉案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但其签订合同后又拒绝履行合同,且没有为购买房屋支付任何款项。其行为有违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故其只应享有房屋升值收益的一半。

  提示:买房签订购房合同前要熟悉相关房屋性质与房屋政策,购房资格审核亦为购房者本人的义务,切勿怀抱侥幸心理,急于签订购房合同,为事后产权纠纷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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