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二手房,如何证明出资

播放 100次      发布日期:2018-01-19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 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项某诉称:2013年1月,原告及第三人借用被告之名购买位于密云区1402号房屋,为此原告及第三人支付购房款822000元,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及第三人将密云区1402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原告及第三人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B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诉争房屋是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也登记在被告名下,所以诉争房屋应归被告所有。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借名买房的协议。因为当时被告身体不好,诉争房屋系被告委托第三人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来诉争房屋用于出租,被告不在密云居住,为了方便,将房屋的所有手续都给了第三人,因为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所以原告就将相关的房屋手续拿走了。

  第三人赵A述称:诉争房屋不是我和原告购买的,我与原告系夫妻,一直在闹离婚。诉争房屋是被告购买的,购房款也是被告出资的。因为被告身体不好,所以委托我办理购房的相关事宜。

  三、审理查明

  赵B与赵A系姐弟关系。2013年1月4日,赵A以赵B的名义与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马某将位于密云区1402号房屋出售给赵B,成交价为82.2万元,其中购房定金2万元,首付款23万元,其余房款57万元由赵B申请银行贷款支付。2013年1月21日,马某出具收条,收到赵A交来房屋首付款25万元。2013年2月1日,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赵B名下。2月20日,马某收到赵A交来房屋尾款2000元。

  项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1.购买诉争房屋时的契税缴款凭证、购房大票、2013年2月1日的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及供暖合同及供暖费交纳收据、出租合同等,证明诉争房屋的相关手续一直保存在项A手,且诉争房屋一直由项某和赵A实际管理使用。2.银行存折及取款记录,证明购买诉争房屋的首付款系项某及赵A支付。3.赵B丈夫王某的银行取款凭证,证明购买诉争房屋时向王某借款7万元且已还清。4.偿还诉争房屋贷款的银行卡,证明项某及赵A一直在归还诉争房屋的银行贷款。5.项某与王某的通话录音,在该录音中,王某承认诉争房屋系项某及赵A购买但登记在赵B名下。

  赵B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1.赵B丈夫王某的银行存折取款记录,用于证明赵B支付了诉争房屋的首付款。2.赵B归还银行贷款记录,证明自2015年8月开始,赵B归还银行贷款。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用于证明赵B已经于2016年3月28日将诉争房屋的贷款结清。4.赵B的就诊记录。证明赵B身体健康情况不好,无精力及时间处理诉争房屋的相关事宜,故委托赵A处理房屋的相关事宜。2.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书,用于证明赵B实际持有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书。

  为查明本案事实,法院向银行调取了2014年至2016年期间赵A的交易记录,显示在2014年8月26日至11月5日共计向王某转账7万元。对此项某称该款项系归还购买诉争房屋时向王某所借的7万元,并于王某的银行取款记录相互印证。

  法院调取赵A账户交易记录,显示赵A在2013年1月29日取款8600元。项某称该笔取款系为了在2013年1月30日支付诉争房屋的过户税费。

  另查明,2016年9月22日,赵B将赵A起诉至法院,称其2009年10月购买涉案房屋时,因不能贷款,故借用赵A的名义买房及申请银行贷款,房屋亦登记在赵A名下。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赵B与赵A达成调解协议,赵A协助赵B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在赵B名下。

  2015年6月及2016年10月,赵A曾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项某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法院释明,赵B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要求项某及赵A归还其偿还的诉争房屋的银行贷款及利息。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赵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将密云县1402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项某名下。

  二、驳回原告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项某及赵A与赵B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项某及赵A与赵B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从项某及赵A在购买诉争房屋前后的取款记录、项某及赵A持有房屋的房产证及购房手续、项某及赵A在购买诉争房屋后归还银行贷款、项某及赵A实际管理房屋用于出租、交纳房屋的水电费、供暖费等事实,并考虑到项某与王某的通话录音记录等,可以认定项某及赵A与赵B之间存在借名购买密云县1402号房屋的事实。

  因赵A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项某及赵A名下,故法院有权判令赵B协助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项某名下。但需说明,该判决结果不影响诉争房屋系项某及赵A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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