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无子女的舅舅,其去世后拆迁所得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播放 180次 发布日期:2018-01-18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 分家析产 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果A诉称:海淀区1号院房屋及宅基地系果B依法继承所得,由于果B生前无子女且无人赡养,村委会协调由我赡养。果B于2008年1月26日立遗嘱明确表示其所有遗产由我继承。果B于2010年10月17日去世。被告司某及其子女向法院虚假陈述,骗取调解书,企图侵占财产。后经过多次诉讼,法院判决确认我享有诉争院落房屋三分之一份额权益。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果B,我依法应继承诉争院落宅基地全部安置利益。被告司某及其子女未经我同意,欺骗北安河村委会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分割海淀区1号院腾退安置利益1067967.2元;2.请求分割安置利益中248.38平米的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
二、被告辩称
被告司某、果C、果D、果E、果F、果G辩称:不同意果A的诉讼请求。第一,涉案房屋被腾退人为果F,安置利益应该归果F,果A和顾某不是被安置人,不应取得腾退安置利益。2.涉案院落原老东房3间已经灭失。原东房3间,自2000年果B点燃3间房屋后,果A及顾某对该院落的房屋从未管理过,所以果A只能分得其残值,地上房屋补偿,应按其生成年限进行补偿。第三,果A自18岁不在本村居住,在本村也另有住处22号。顾某不在本村居住,不应取得补偿。第四,果B因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备立遗嘱能力,故遗嘱应为无效,果A无该院落内遗产之份额。第五,《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上的5口人,应为果H、果王氏、果K、果B、司某,顾某无该院落内遗产之份额。第六,因拆迁协议是果F签订的,地上物是我们共同翻建的,原东房3间已经不存在,故原告无权分割安置面积。
被告顾某辩称:同意果A的诉讼请求,认为1号院腾退安置利益中也有我的份额,我也要求分割。
三、审理查明
果H、果王氏系夫妇,二人共生有四子,即果J、果K、果B、果D。果J于上世纪四十年代入赘管家岭村,与屈某结婚,结婚后户口迁入管家岭村。结婚时屈某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顾A、顾某、果L,且当时屈某正在妊娠状态,后生下果M。现果L、果M不要求参与分割涉案房产,顾某要求继承涉案房产中果J的份额。
果K与司某结婚后,育有果D、果G、果E、果F、果C。果K于2002年9月20日死亡,未留有遗嘱。果H、果I氏均先于果K死亡,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果D自幼过继给果泉、李某夫妇为孙,育有子女:果A、果良、果常、果兴、果L、果锦。
1950年3月,果H家五口人取得北安河村土地房产所有证,有瓦房三间。果H夫妇去世后,果B独自居住在父母留下的海淀区1号院三间老宅内,终身未婚。2000年,果B点燃涉案房屋后出走,找回后被送入精神病院治疗。康复出院后与果A夫妇共同生活。2000年12月19日至2003年7月18日,果B在精神卫生防治院住院治疗。医院病历中显示,果B意识清晰,个人生活能自理。果B于2010年10月17日死亡,果A夫妇为其养老送终,料理丧事。果B于2008年1月26日立代书遗嘱,将涉案院落及院内建筑留给果A。
2010年11月,果A与司某、果C等人就涉案三间房屋继承争议经由苏家坨镇司法所进行公开调解。调解未果后苏家坨镇司法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应当由果A继承果B的遗产。北安河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果B住1号,宅院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为果B所有。2011年上半年,果C对1号院进行房屋翻扩建,将旧房拆除,原地新建、扩建房屋若干间。
2013年,北安河村实施宅基地腾退拆迁工作。2013年12月24日,果F与北安河村委会签订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载明应安置对象为果F1人。给予果F房屋重置成新价279291元,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238.38平方米,果F应支付超面积价款45000元,各项补助及奖励合计789285.2元,自行周转补助费44400元。折抵后,北安河村委会应向果F支付1067976.2元。
司某、果C于2010年12月到法院起诉果D、果E、果F、果G,要求分割涉案3间老房,2011年3月7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院内东房三间归司某、果D、果G、果E、果F、果C共有。后经再审追加果A为本案第三人。果A不服上诉。后经重审,法院判决:1.撤销涉案民事调解书;2.原坐落在海淀区1号院东房三间,司某、果C、果F、果D、果G、果E共同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果A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顾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另查,涉案院内无任何人的户口。司某、果C、果F、果D、果G、果E明确表示不要求析清其六人共有的财产份额。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果F给付果A腾退款人民币二十九万七千八百九十五元;
二、果F付顾某腾退款人民币二十九万七千八百九十五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1号院原东房3间,司某、果C、果F、果D、果G、果E共同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果A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顾某享有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现1号院已腾退拆迁,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果F与北安河村委会签订的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有效,故腾退利益应由司某、果C、果F、果D、果G、果E、果A、顾某共有,法院应按照已确定的共有份额在当事人之间分割腾退利益。
具体来说,就房屋重置成新价部分,根据北安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号院原东房3间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果C对该院进行翻扩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08.28平方米,重置成新价为279291元,经法院认定经原有3间东房的价值为6万元,故司某、果C、果F、果D、果G、果E共同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即2万元,果A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即2万元,顾某享有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即2万元,其余重置成新价219291元应属果C所有。该院各项补助及奖励款789285.2元及自行周转补助费44400元,亦应由司某、果C、果F、果D、果G、果E共同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即277895元,果A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即277895元,顾某享有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即277895元。腾退款已存入果F在银行的账户,故果A及顾某应得的腾退款项应由果F给付。
因安置房尚未建成,未交付使用,故果A要求分割安置利益中248.38平米的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一般无法支持。
上一篇:以房抵债要求过户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下一篇:如何如何避免阴阳合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