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借名购买公房后引起的继承纠纷案件

播放 135次      发布日期:2018-01-18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15年12月,马A称:我与马B、马C、马D、马E、马F、马G系兄弟姐妹关系。我母亲谭某在北京市X区(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承租公房一套。1992年房改时,经谭某同意,我以谭某的名义出资购买了上述房屋。双方商定,待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谭某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基于上述事实,我与谭某之间已形成借名买卖的合同关系。现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因谭某已于2014年去世,马B、马C、马D、马E、马F、马G作为谭某的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故我起诉要求马B、马C、马D、马E、马F、马G配合我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马B、马C、马D、马F辩称:我们同意马A的诉讼请求。

  马E辩称:马A所述并不属实。诉争房屋应系我们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马A与父母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卖的合同关系。诉争房屋系公有住房,是政策性保障房屋,不允许他人借名购买。购房款并非马A交纳,系我们的父母所交纳。我们的父母在世时,始终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马A。综上,不同意马A的诉讼请求。

  马G辩称:诉争房屋系分配给我们的母亲谭某的福利房屋,只有特定主体才能有权购买。在购买房屋时,折合了父母的工龄等,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A主张其与谭某系借名买卖合同关系,同时,马A还提供了谭某所留遗嘱,故本案应属于继承纠纷。综上,不同意马A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诉争房屋原系谭某承租的公有住房。1993年8月7日,谭某与原北京市X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原崇文区房管局将诉争房屋出售给谭某,房价款13114.08元。

  2000年9月19日,谭某在X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谭某个人拥有坐落于X城区光×号房一套,建筑面积58.25平方米。在谭某去世后,愿意将上述房产留给其子马A继承,其他人不得对此主张权利。

  《北京市直管公房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及《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规定:房屋只有部分产权,未满5年不允许私自转售。

  四、法院判决

  马B、马C、马D、马E、马F、马G协助马A将东城区×号房屋过户至马A名下。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虽系谭某与原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所购买,但根据谭某生前所写《我的意见》以及马B、马C、马D、马F的陈述,该房屋系在谭某、马H同意的情况下,马A借谭某名义以成本价购买,且相关购房款均系马A支付,故马A已与谭某形成借名买卖合同关系。

  在谭某去世后,马B、马C、马D、马E、马F、马G作为谭某的继承人,应继续履行上述借名买卖合同。关于马E、马G提出的答辩意见,谭某在与马A达成借名买卖合同时,诉争房屋系谭某承租的公有住房,并非政策性保障住房,且马B、马C、马D、马F均表示马H生前对此事并无异议。虽然马E、马G主张《我的意见》并非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就此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无法得到采信。虽然诉争房屋系以标准价购买,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该房屋已经可以上市交易。

  提示:借名买房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借名购买公房是否有效应结合界名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及取得相关权益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此类案件政策多变、纷繁复杂,建议咨询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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