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同意出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违法

播放 134次      发布日期:2018-01-11       来源:未知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欲毁约一方以合同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因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较多,更容易出现这一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所谓绿本房确实属于法律禁止买卖的范畴,因而被告的主张并非毫无根据。但是,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规定。

  首先,农村居民住宅并非绝对不允许买卖,诸多法律设置了有条件地可转让农村居民住宅的规定。其次,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知该房的现状,尤其是明知该房正在办理“绿转红”手续。作为预备性合同,双方无异于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即当“绿转红”完成后,再正式进行转让。这种附条件的合同时合同法允许的。

  再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尽量保证合同成立并有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也就是说,法律不会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这是合同领域法律规定的一个特点。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应该由共有人共同进行是一个原则,对此,《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都有相关规定。但是,《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处理共有财产时,如果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明知该行为而不反对的,应视为一方的代表行为有效。

  因为房产买卖比较复杂,环节比较多,因此房产买卖纠纷常出现双方均存在未按合同履行,相互指责对方违约的问题。对此,照顾要区分两点:一是合同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问题。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和顺序,对于时间在前的义务,尤其是顺序在前的义务,应该先履行,否则,对方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一般违约与重大违约。房产买卖中,支付购房款、赎楼以及交房产证、交房、办理过户手续等环节属于合同中大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属于重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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