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600万买房安家,结果是“凶宅”!咋办
播放 189次 发布日期:2018-01-11 来源:未知
“二手房”与“一手房”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二”字代表着这套房子背后有着一段或长或短的历史。如今,由二手房交易引发的矛盾很多,其中,因为“凶宅”交易导致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买了“凶宅”能退房吗?
刚到手的房子竟变“凶宅”
先来看看这个案例:
2014年3月26日,孙某为购买婚房,在链家公司居间下,与甄某某就1905号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孙某以628万元的总价购买甄某某名下的1905号房屋。孙某于同年6月9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随后甄某某交付了房屋,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孙某从邻居处得知甄某某的爱人在2005年11月某日凌晨自1905号房屋跳楼自杀,在与甄某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撤销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甄某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定解除案涉合同,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以一审法院释明程序不充分明确为由,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海淀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认为1905号房屋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凶宅”,甄某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已经构成欺诈,判决:撤销案涉合同,甄某某向孙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甄某某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手房交易屡现“凶宅”纠纷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而导致纠纷的案例并不少见。
其中一种案件为购买“凶宅”要求退房。
2014年,张女士为儿子购买了位于芍药居的一套房产,作为儿子的婚房。后张女士得知,该房屋曾经起火,一名男子因此死在屋内。张女士随后起诉原房主,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一审认为,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原房主在出售房屋时,附有信息披露义务,但未披露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此外,“凶宅”房主要求租住者承担房屋贬值责任的案件也经常出现。
2016年4月,北京通州区某小区发生凶杀案,一名保姆在房屋内将一位老人杀死,保姆随后自杀。随后,房主将被杀老人的儿子李某诉至法院,房主称,该房产系出租给李某使用,李某称其与父亲共同居住,但实际上是其父和保姆一起居住。由于这起凶杀案,房屋成为“凶宅”,市价贬值严重,房主要求李某赔偿房屋贬值费50万元。
价格或成凶宅交易关键
买到这样的房子,购房者可否要求“退房”?类似案例中,不少法院会判定,撤销房屋交易合同。理由是,该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因人们普遍对凶杀事件的恐惧心理及对曾经发生凶杀案件的房屋的忌讳心态,房屋的价值会贬损,且购房者的生活质量会因此受到影响。
所谓的“凶宅”是否有人愿意购买?买到这样的房子,购房者可否要求“退房”?知事君在济南几家房屋中介对市民进行了采访,多数市民表示对“凶宅”很忌讳,不会购买。但也有个别市民表示,如果房子价格低很多,自己会考虑。
链家地产告诉记者:“对于凶宅,一般其价格会下浮一至三成,只要价格合适还是会有买的。”上海首例被判交易无效的凶宅案例中,原告方提起诉讼的一个原因也是房东给出的房价和周边正常房价几乎一样。
律师解读:买到“凶宅”可解除合同
其实对于“凶宅”本身就存在不小的争议,有人认为对“凶宅”的认同是愚昧迷信的表现,本身就应该摒弃,更不用说成为索赔理由了;也有人觉得,这是一种合理的心态,应当予以支持。
到底是愚昧迷信还是合理心态?“凶宅”又能不能成为索赔的理由呢?近年来,司法上对“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凶宅”的案例,已经从不支持退赔到逐步转向支持。
“在明知发生凶杀事件时业主隐瞒交易,有违诚实守信原则。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赔偿。”说房网靳双权律师表示,因为“凶宅”对房屋价值以及住房人的心理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果提前告知势必会影响购房合同的订立。”
靳律师建议消费者,对于合同解除情形进行约定,明确原房主告知有可能影响到该房屋居住及交易价值的重大事项,比如是否发生凶杀案件等。如果原房主没有如实告知的话,购买方就有权依合同约定解除本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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