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未能办成,购房合同能否解除

播放 144次      发布日期:2018-01-11       来源:未知



  一份完整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包括房屋状况、房款约定、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问题,当买方需要贷款的时候合同还要有相应的条款予以约束。我们遇到过很多次按揭贷款未能成功办理而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类似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期款后,双方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支付余款。其后,原告因贷款申请未能通过银行审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则辩称贷款申请未通过系由原告未及时向银行提交相关材料造成,原告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银行员工所做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征信报告等材料足以证明银行是基于对原告还贷能力的考量而不批准贷款,并非由原告未提交材料造成,此种情形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长期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故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产公司返还房款及利息。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现房屋担保贷款无法办理这一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障碍,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此时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是将贷款未获审批的责任加诸于买方,有违公平原则,可能对买方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通常包括房屋状况、房款约定、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问题,当买方需要贷款的时候合同还要有相应的条款予以约束。我们遇到过很多次按揭贷款未能成功办理而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类似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期款后,双方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支付余款。其后,原告因贷款申请未能通过银行审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则辩称贷款申请未通过系由原告未及时向银行提交相关材料造成,原告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银行员工所做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征信报告等材料足以证明银行是基于对原告还贷能力的考量而不批准贷款,并非由原告未提交材料造成,此种情形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长期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故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产公司返还房款及利息。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现房屋担保贷款无法办理这一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障碍,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此时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是将贷款未获审批的责任加诸于买方,有违公平原则,可能对买方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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