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存隐患 夫妻离婚难分割
播放 83次 发布日期:2017-05-11 来源:未知
“借名”买房的行为,因其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有效的居多,以至于为了方便贷款、规避二套房高首付等原因,一些购房者会投机取巧采用“借名”的方式买房,即以亲属、好友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由自己支付。那么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借名”买的房子,在离婚的时候能否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峄城区居民冯某和李某二人经别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在农村老家生活,在07年小儿子生下后,两个人为了儿子今后的上学问题着想,所以想在城区买套房子。在寻觅了一段时间后,两人在花园小区(化名)相中了一处房产,售价要44万元。我们都知道,申请贷款时,贷款机构都会要求借款人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这样才能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从而降低放贷风险,可是这夫妻俩人一无固定工作,二无稳定收入,这要想顺利的办下贷款可不容易。于是,冯某便想到了自己经济上比较殷实的姐姐,用姐姐和姐夫的名义贷款签购房合同,到了还款的时候自己再想办法去凑给姐姐不就行了!体会到弟弟两口子的难处,姐姐随即就答应了。可是好景不长,夫妻二人最终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儿子归冯某抚养。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因被告知这个房子冠的是姐姐和姐夫的名字,所以不能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协议分割。为了好聚好散,冯某和李某在协议书上写好了其他财产的分割方式,进而办理好了离婚手续。考虑到,前妻的不易,冯某说:用姐姐、姐夫名义买的房子给你了,不过后续的贷款你要自觉按时向贷款账户打钱,李某也同意了。
可是到了姐姐这里,姐姐不同意了,为了保护弟弟的“财产”,拒不将房子钥匙交给李某,还说购房合同就是写的自己的名字,这就是自己的房子,谁要也不给。李某上门几次讨要房门钥匙均无结果,冯某也多次上门前去做工作,姐姐就说这房子是替大侄子(冯某和李某的儿子)留着的,谁也不能给!最终在李某万般无奈之下,找到了坛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坛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请求后,立即组织调查以充分把握事件的来龙去脉。在调查过程中,李某拿出了几张发票,其中包括开口费收据、住房维修公积金收据、以及自己向该处房产还款账号的打款凭据,而且冯某的姐夫也承认了这个房子确实系冯某和李某购买,所有的购房首付、后续还款及各类附加费用都是他二人支付的。可是在冯某姐姐看来,在这次离婚的财产分割中,弟弟的表现过于“软弱”,只给自己留下了老家的旧房子,而且房子里的家用电器、家具都被李某拉空了,现在弟弟竟然还要把这处新房子给李某,这以后冯某这爷俩可怎么生活!所以,作为大姐,自己说什么也要给“窝囊”的弟弟保住这份家产。于是,调委会把工作重点放在了冯某姐姐身上。
调委会工作人员把现行的一些司法实践讲给冯某姐姐听:李某现在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冯某姐姐和姐夫名下的房子是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现在二人离婚,那么李某就可以要求同冯某分割该处房产。几番劝解下来,冯某的姐姐认识到自身的行为确有不当之处,冷静下后,说自己可以按照弟弟旳意愿,把房子给李某,并要求李某今后一定要及时偿还贷款,不要给自己在带来其他的银行催款方面的麻烦,并且要及时给侄子支付抚养费。
在调委会人员的多番努力下,冯某、李某以及冯某姐姐和姐夫达成协议:花园小区的该处房屋归李某所有;签订协议时该处房屋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手续及房门钥匙交付予李某,且所欠贷款均由李某偿还;该处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成熟时,冯某姐姐姐夫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产生的税费均由李某承担。至此,一场因“借名”买房导致的纠纷才得以平息。
对于出资人来说,不管借用谁的名字购房都有风险,如果被“借名”者反悔,那么出资人就将面临着“钱房两空”的窘境,即便是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借名”买房事实存在,那也免不了一场诉讼纷争。对于被“借名”者而言,允许他人用自己名义购房或按揭贷款,一方面,给自己增加了个“无形”的房产,让自己在购房时不能享受国家对于自己原本可以拥有的购房“优惠”。另一方面,一旦他没有按时偿还贷款,被借名者的信用资质就会被影响,甚至会被强制要求偿还贷款。
总之,“借名”买房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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