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风险大:“借名”证据不足 法院认定债权债务关系
播放 92次 发布日期:2017-05-11 来源:未知
2010年,河北籍李某欲在北京市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因李某没有北京市户口且在北京工作社保基金未缴满五年,不符合购买条件,便找到具有北京市户口的朋友王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仅口头约定李某以王某名义购买一套房屋,待李某社保基金缴满五年后,再将房屋转登记到李某名下。不久,李某将80万元购房款交给王某购买住房一套,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后李某将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2016年,李某在北京工作且缴纳社保已满五年,具有了在北京购买房屋的资质,便向要求王某将上述房屋转登记到李某名下,不料却遭到了王某的拒绝。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主张诉争房屋系李某以王某名义购买,并有银行转账记录佐证。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将房屋所有权转登记到原告名下。被告王某辩称,该房屋是自己向李某借钱购买的,且房屋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故房屋归自己所有。此外,王某还提出了反诉,一是要求李某尽快搬离诉争房屋,二是要求李某向王某支付自2010年到2016年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所有权的要件,案例中,因李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是李某以王某名义购买,故法院最后认定该房屋是王某所购,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王某所有。该80万元系债务债权关系。原告败诉。
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在实践中并不少见,特此提醒大家:“借名”有风险!若迫不得已实在需要借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尽量选择诚信之人,避免纠纷发生。第二,李某应要求王某以书面形式确认借名购买房屋的事实,并应与王某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转登记的时间。第三,李某应保存好各种证据材料,如银行转账清单、王某收款单据等。第四,李某可与王某协商设定一个虚假的抵押权并进行抵押登记,以防王某中途转移房屋所有权。第五,李某应在符合转登记条件时尽快与王某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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