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亲戚名义购买按经适房管理房,法院判决过户
播放 94次 发布日期:2018-01-10 来源:未知
2005年,杨某某因工作合作,取得昌平区某处房屋的指标,购买该房屋要求购房人必须具备北京市户籍。杨某某非北京市户籍,杨某某的堂妹夫王某某系北京人。王某某长期在国外生活,短期内没有在北京购房的计划,于是二人协商杨某某借用王某某的名字购买该房屋,待房屋能上市时,王某某配合杨某某办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杨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过了购房合同等相关手续,缴纳了全部购房款、税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交房时杨某某办理了交房入住手续,缴纳相关物业等费用,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入住至今。2015年杨某某孩子上学落户,杨某某和王某某协商方便的时候回国配合过户,王某某拒绝配合过户,并要求杨某某腾房。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杨某某咨询靳双权律师代理本案,以借名买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产权人变更至杨某某名下。
【双方诉争理由】
王某某认为诉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就属于其个人财产。双方并没有借名买房的约定,是自己投资的房屋,只是委托杨某某办理相关手续,房屋暂时由杨某某居住。且杨某某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
杨某某主张购房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等与购房相关手续原件由自己持有,所有的购房款、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其缴纳,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杨某某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双方形成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王某某应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配合办理过户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杨某某和王某某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判决王某某配合杨某某办理诉争房屋解抵押手续,配合杨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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