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前你认真看了吗
播放 69次 发布日期:2018-01-08 来源:未知
作为成年人,大家都知道,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旦双方签字盖章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很难反悔。因此,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前,需要逐条仔细审阅每条条款。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段、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所达成一致的协议。
一,前提条件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此有必要说明的是,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主体不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与房屋征收部门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
二,基本内容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定是一式两份的合同,而不是空白协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拆迁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注意事项
1,必须公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2,期限作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上一篇:定金交了合同签了房东不肯卖了 法院:涨价损失也要赔
下一篇:2018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只要满足五个条件,宅基地就能买卖与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