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反目,借名买房孰是孰非
播放 114次 发布日期:2017-05-11 来源:未知
女商人买房登记在男友名下,谁知男友竟在房子里和别的女人同居。两人分手后,女方该如何要回自己出资购买的房产?
男友背叛,感情破碎
2016年8月的一天,孙晓丽走进北京通州区法院立案庭。她打算起诉相处多年的男友,要回登记在他名下的房产。
43岁的孙晓丽经商多年。8年前,她和比她小16岁的张鸣相识后同居。张鸣一直没有正式工作,靠孙晓丽养着。2009年,孙晓丽打算在北京投资几套房产。
经商有风险,孙晓丽怕哪天公司破产了,或是自己欠下债务影响名下房产,于是将购买的一套位于通州区宋庄的房产登记在张鸣名下。张鸣有时和孙晓丽住在她位于东城区的住处,有时回宋庄的房子独自居住。
孙晓丽的生意越做越大,经常到全国各地奔波。她一直以为即使再忙,与男友多年的感情还是稳定的,没想到2015年,一件让她无法接受的事发生了。
那年她一直在外地,只是偶尔和张鸣团聚。每次她要回京都会事先通知男友,张鸣会贴心地打扫好孙晓丽位于东城区的房子,买好菜,随后去机场接她,两人十分甜蜜。可是同年10月的一天,孙晓丽临时有事要回京,她并没有提前通知张鸣,而是下了飞机就直奔张鸣在宋庄的住处,想给他一个惊喜。那天她没带门钥匙,只好站在走廊里摁门铃。可是等了半天也不见张鸣开门,房门上的猫眼黑了又亮,明显是有人向外张望。
孙晓丽特别疑惑,掏出手机给张鸣打电话,房间里张鸣的手机响了,她确定他在家。孙晓丽不停地拨电话,张鸣终于开了门。他脸色惨白,尴尬地问:“你怎么回来了?走,咱们去你家。”说完就要关上身后的房门。孙晓丽觉得男友的表现太反常了,她上前几步绕过张鸣进了屋。
客厅沙发上,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穿着睡衣愣愣地看着她。孙晓丽十分震惊,像是从头到脚被浇了一盆凉水。醒过神来的时候,她发现自己已经进了卫生间,看到的是成对的牙刷和毛巾。
孙晓丽要求张鸣给个解释,年轻女孩也激动地质问:“这女人是谁?”张鸣被夹在两人中间不知该怎么说。
孙晓丽把自己和张鸣的事和盘托出,女孩才惊悉被骗——她和张鸣已同居一年,却不知道他有女友。女孩开始和张鸣争吵,孙晓丽觉得眼前的一切简直是一场闹剧,于是夺门而出,给张鸣发微信提出分手,要求他搬出这套房子。
没想到张鸣回微信说同意分手,却坚称房子在他名下,是他的个人财产,他不会搬走也不会还房。孙晓丽很生气,把张鸣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归还房产。
谁是真房主,四个条件来判断
法庭上,孙晓丽表示张鸣只是名义房主,实际的房主是她。他们签了《借名买房协议》,全部房款是她付的。为证实此说法,她拿出了协议,上面写着:“孙晓丽以张鸣的名义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构置房屋一套。房款由孙晓丽全部支付,此房屋所有权归孙晓丽。张鸣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房子办理了购房贷款,由于登记的房主是张鸣,所以需要通过张鸣名下的银行账户还贷。每一笔还贷的钱,都是孙晓丽打给张鸣的,她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银行资金流水。
张鸣却对法官说,房子是孙晓丽送他的,这份借名买房协议是伪造的,他申请对协议上的签名笔迹及书写时间做鉴定。法院委托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显示,签名确实是张鸣笔迹,而且协议的书写时间确实是在2009年前后。
法院进一步调查后得知,孙晓丽在北京有购房资格,也有能力一次性还清房子的剩余贷款。2016年11月,法院认定那份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判决房屋所有权属于孙晓丽,孙晓丽一次性还清房贷之后,张鸣要将房子过户到她名下。
现实中,类似的借名买房纠纷并不少见。如果名义上的“房主”不认账,实际购房者也就是出资人在什么情况下能要回房产?又在什么情况下,借名买房协议不会被认定呢?
审理案子的法官提醒,就北京的房子来说,出资人想要拿回房子的产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能证明出资人是单独出资,被借名者没有出资;二是出资人有在北京购房的资格;三是借名买房协议确实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四是如果所购房屋尚有贷款,出资人需有能力将贷款一次还清。
现实中还有这样的情况:一方没有在北京购房的资格,或者不具备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就借用有资格者的名字买房,将房子登记在有资格者名下。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纠纷,法院会认定该房产就是有资格购房者的。出资人要求对方还房,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只会判令房主归还出资人购房款,而不会判令其归还房产。
而且,如果名义房主擅自出售房子,买方对借名买房一事不知情,那么出资人不可能要求名义房主取消交易拿回房屋。
法官建议,尽量不要借名买房。很多案子的情况,比孙晓丽和张鸣之间的纠纷更为复杂,其经济和法律风险都是难以估计的,很可能给出资人带来无法预测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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