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名买房贷款引纠纷

播放 161次      发布日期:2018-01-04       来源:未知



  现今,借名买房成了一种楼市“潜规则”,有的是为了获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有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但此种行为却存在很大的风险。

  日前,柯城区人民法院即审结了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市区的房产企业A公司为获得银行贷款,借用了他人名义购买自家别墅,再将该别墅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结果因此闹出了纠纷。

  企业出资借名买房贷款

  2015年3月份,市民杨先生和徐女士夫妇从A公司处购买了一栋别墅,总价款为517万元,不过他们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即获得了该房产,但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别墅被转移登记至杨先生夫妇名下后,杨先生夫妇应到银行抵押贷款,贷款作为房款全额支付给A公司。

  A公司代表称,杨先生夫妇向银行贷款了300万元,但他们未按约定将贷款支付给A公司。贷款后,杨先生夫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银行依法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份,别墅以416.5万元被司法拍卖成交,扣除银行贷款及税费后尚余100万余元。由于别墅已被司法拍卖无法返还,但杨先生未支付过房款给A公司,给公司造成了损失。2016年,杨先生因意外事故逝世,故要求徐女士赔偿A公司财产损失450多万元。

  徐女士辩称,A公司因资金困难要求他们夫妻帮忙,双方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过户至他们夫妻名下,并向银行贷款,所得贷款再交给A公司使用,贷款实际使用人及还款人均为A公司,因A公司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导致别墅被法院司法拍卖,所造成的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A公司为融资需要与杨先生夫妇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1份,约定将案涉别墅转移登记至杨先生夫妇名下后,杨先生夫妇应以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所得贷款全额提供给A公司使用,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及归还人均为A公司,房屋过户费用及贷款产生利息均由A公司承担;因A公司不能偿还贷款造成杨先生夫妇被银行追索并造成损失的可向A公司追偿。贷款发放后,杨先生夫妇基本以提现方式将贷款取走,并未直接将贷款汇至A公司账户。另查明,杨先生夫妇在银行贷款期间,他们向A公司的会计吴先生汇款259.6万余元。同时,自杨先生夫妇贷款后长达1年多的时间,A公司一直未向杨先生夫妇要求支付银行贷款。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徐女士未能提供将贷款直接交付A公司的证据,但根据其提供的贷款期间的汇款凭证等事实,法院认为徐女士主张贷款已交付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予确认。同时,因A公司未按约定归还银行借款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杨先生夫妇对此不具有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风险多

  借名买房可使买方受益颇多,但也存在极大风险。

  首先,借名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实际出资人,而属于房产登记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房产登记人,而非实际出资人。除非如本案一样,双方另外签署了合同,明确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其次,借名买房在偿还房贷方面存在众多潜在纠纷。如果房款是一次性付清,纠纷会少一些,通常是由出资方支付首付,并向银行贷款。在此情况下,一旦出资方没有能力还贷或不肯还贷,房产登记人将不得不自行承担房贷债务。

  说房网靳双权律师说,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借名买房,但无论是对实际出资人还是房产登记人而言,都存在一定风险,市民买房不应贪图利益,钻政策的空子,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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