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引纠纷,如何维权
播放 71次 发布日期:2018-01-03 来源:未知
2016年8月,张某看中李某位于县城的一处房产,便与李某签订买房定金合同。张某交了一万元定金后,得知李某不是房屋实际拥有人,便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实际上该房屋是王某之前委托李某购买的,并且委托书也作了公证。10月,王某要求李某根据两人之前的约定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却被告知李某已将房屋另售他人。
靳双权律师点评
李某以自己名义签署的买房合同系隐名代理行为,本案中,张某提出李某在故意隐瞒房屋实际拥有人的情况下与自己订约的行为构成欺诈,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案合同应认定有效,相应的张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的李某是显名人,王某是隐名人,他们之间因合同而在彼此间设置了权利义务关系,交易行为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行为主观上并无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然而基于代购协议,隐名购房人让他人代购房屋,避开了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规定,而非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一旦发生纠纷,不应认为无效,因为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情形限制,不宜扩大解释和扩大适用,否则会影响交易安全和有损市场信赖原则。但是房产毕竟是以房产交易中心登记为准,当事人之间约定产权实际归属的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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