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到期未还 债权人是否可以“接管”抵押房产?
播放 176次 发布日期:2017-05-11 来源:未知
如今年轻人创业已经成为了一种潮流,不过资金却是最让创业者头疼的问题,有时即便生意发展势头不错,一旦遇到意外,也会让一切归零。而且由于资金需求小、期限短,创业者们也很难从银行拿到贷款。为此一些创业者们往往想到的就是去找私人进行抵押贷款,不过由此也引发了各种纠纷,最近人民律师就关注到了一个案例。
欠款到期未还 债权人是否可以“接管”抵押房产?
去年,杨女士与林先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杨女士借给林先生6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林先生用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为抵押,如果到期不能归还,则该抵押房屋直接归杨女士所有。可是由于一场大火将超市化为灰烬,导致林先生在期满后无法归还本息。为此杨女士以借款合同中有着明确约定为由,诉请法院责令林先生腾房。不料,其请求却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欠款到期未还 债权人是否可以“接管”抵押房产?
对此杨女士表示不解,因为在抵押合同中已经有了“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借款,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这样的条款。那么,在债务人无法按时还款,自己为何还不能“接管”房屋呢?人民律师提示称,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权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该条款的根本目的是禁止绝押合同。假如抵押合同内出现诸如“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抵押房归债主某某所有”类似的条款,将被定性为绝押条款,也称流质条款,会导致抵押合同失效。上述案例中,在杨女士和林先生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有法律明令禁止的绝押条款,故属于绝押合同,是无效的。因而,杨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杨女士有权另行起诉郑某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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