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如何继承?宅基地确权登记有哪些规定

播放 187次      发布日期:2017-12-29       来源:未知



  宅基地确权登记及继承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

  一、宅基地相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的,因此,村民不得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继承问题

  1、单独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单独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2、宅基地上房屋

  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条,“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在处分土地权利时,该土地之上的房屋一并处分,地上房屋处分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并处分。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经过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允许,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或参与共同建造房屋,以及通过继承房屋所有权等方式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3、已转为城镇居民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

  根据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因此,为非农业人口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前提也是建立在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基础之上的。

  三、如何解决宅基地使用权引发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有先申请基层政府处理的前置程序,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

  四、对“一户多宅”的特殊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要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原则上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也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如果新建房屋占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五、如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

  根据规定,分阶段处理。经过批准建房占地的,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建房占地,范围在《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均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2、1982年《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建房占地的,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处理结果确权登记。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房占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手续后,对标准面积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附记栏中注明。另外,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能够确权登记。

  六、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宅基地的处理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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