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订立遗嘱处分婚后共同财产,遗嘱是否有效
播放 106次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未知
现今,再婚后订立遗嘱时,其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混淆不清或无权处理其共同财产,经常会引发了一些继承纠纷,在此,英淇房产律师团根据多年的实务经验为您解析,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
张大爷与王老太是一对早年丧偶、晚年再婚的夫妻。张大爷婚前有一个儿子,王老太有一个女人,张大爷死前留有遗嘱,该遗嘱主要内容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均交由其儿子继承。而王老太和女儿则一致认为,张大爷的遗嘱中处分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遗嘱应全部无效,并要求与儿子一并继承李大爷婚前、婚后财产。那么,该份遗嘱是否有效?若无效的话,儿子、王老太及女儿该如何继承呢?
法律解析
多老百姓都知道有遗嘱从遗嘱,没遗嘱从法定,从上述的案情看,遗嘱好像也存在一些问题,但说不出个所以然,其实,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本案中,张大爷在订立遗嘱时,处分了与王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也案件的后果是,对于个人财产部分,应该遵从张大爷在遗嘱的条款,即由儿子继承,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对于张大爷应有的部分处分有效,这部分则也由儿子继承,剩余部分则由王老太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儿与张大爷形成抚养关系,即对张大爷尽到赡养的责任,那么,其女士也有继承权,只不过该案中,张大爷拟定的遗嘱并没有提到女儿,因此,女而对于财产没有继承权,而其他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则尽到抚养责任的女儿应该继承部分遗产的。
律师提示
再婚后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为了更好处理家庭纠纷,靳双权律师建议先以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再考虑走法律程序。若您再生活中碰到类似的问题,建议您先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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