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播放 78次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未知



  近年来,农村征地拆迁矛盾频发,诱因就是补偿安置的不合理、不公平。房子是农民终生劳作获得的“最大财产”,当拆迁来临时,他们想要拼尽全力维护。如果说“公共利益”是对征地拆迁的“事前限制”,那么“补偿安置”就是对征地拆迁的“事后救济”。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法律规定

  目前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但是我们发现他们对于征地拆迁补偿的规定主要是对于征地补偿费的规定,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对于被拆迁房屋如何补偿安置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农村房屋被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看待,其拆迁补偿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除此之外,《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该款规定:在拆迁房屋的情况下,除了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外,还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这意味着,在拆迁之后、回迁安置之前,政府应当为被拆迁人提供廉租房,满足其局主要去;在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没有得到落实之前,不得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在回迁安置的时候,国家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不低于拆迁之前的水平。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也分为三种方式,即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两者的结合,具体标准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方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接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其他补偿。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补偿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低于拆迁之前。

  (二)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这种拆迁及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队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的负面影响。补偿标准一般为: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1)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时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务补偿标准执行。

  以上标准是实践中大部分地区的规定,具体参照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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