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剩下唯一儿子却无法继承房产,如何证明“我就是我”
播放 111次 发布日期:2017-12-22 来源:未知
张铁成一家是门头沟区龙泉镇居民。他5岁时母亲去世,他与哥哥张铁军由父亲张树祥抚养成人。
2012年,村里拆迁,张树祥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给张树祥一套两居室、一套一居室,其中一居室的是期房,张树祥只选定了房屋,没有拿到钥匙。
房屋建造期间,父亲和哥哥相继去世。房屋造好后张铁成去领钥匙时,却被拒绝。
张铁成开具了多项证明,用了几个月时间来证明自己“是这个房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但由于公证部门不肯开具证明,政府部门拒绝向张铁成交付房产,张铁成为此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在一审中败诉。
昨天下午,北京市一中院二审撤销了原审判决,判令门头沟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和龙泉镇政府将安置房屋交付给张铁成。
公证处不应因噎废食增加继承人诉累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铁成作为父亲的第一顺便继承人,要证明自己是唯一继承人,需要提供母亲、哥哥以及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
当张铁成拿着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哥哥张铁军未婚无子女的证明、村委会出具的被拆迁房屋宅基地情况以及民政局开具的自己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来到公证处,却被要求找舅舅和阿姨来签订。
虽然公证文书作为具有极高证明效力的文书,应当谨慎处理,公证处此举也是为了防止出现错误,影响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这样因噎废食,增加继承人不必要的诉累,其合理性是不是也值得商榷?
法院应当灵活变通,减轻当事人负担
我们知道,打官司肯定要有原告、被告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法定继承要根据顺序诉讼,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诉讼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也就是说原告、被告都得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当第一顺序只有唯一一名继承人时,其提起遗产继承或确认权利的诉讼,因为没有适合的被告,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审查,是无法立案的。
也就是说,继承人总不能自己和自己打官司吧,因此这种起诉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的条件。
已经有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这一困难,在立案审查时,在严格审查材料的前提下同意适当放宽,允许第一顺序继承人起诉第二顺序继承人或其他旁系血亲亲属。
本案中,由于没有“被告”,张铁成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加大了诉讼的难度。如果当初法院灵活变通,就能使当事人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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