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赠与,但过户确以买卖形式登记,有无风险
播放 177次 发布日期:2017-12-20 来源:未知
生活中,亲属间无偿赠予房屋的现象时有发生,往往为了税费等原因,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都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过户登记,一般而言,这样的方式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纠纷隐患,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即既然过户登记是买卖,那么从表面上看,既然是买卖,一方交付房屋,另一方应当交付房屋价款。
今天,一个朋友跟我说,他外公在世的时候赠送了一套房子给他,外公过世之后,外公的两个儿子找他要房屋价款,我的这个朋友非常的着急,当时赠与的时候没有留下任何表明赠与意思的凭证,过户的时候为了房屋税费问题考虑,是按照二手房买卖办理的过户手续。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针对买卖合同来说,出卖人在未收到买受人房屋价款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主张违约金及要求返还房屋;或者要求买房人支付价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而针对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既然是赠予,就不能主张支付房屋价款了。
就本案来说,像这种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情况,如果受赠人能够举证证明是赠予的,或庭审过程中,法官审理后结合交易习惯、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实能够证明是赠与的,即使是按照买卖过户登记的,也是没有问题的,相反,所谓受赠人还是得支付房屋对价或者返还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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