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税签“阴阳合同” 房屋买卖还有效吗
播放 136次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未知
开发区张先生咨询:我通过某中介公司的小吴购买了孙某的一套房子,双方协商的过户价格是150万元,双方也签了合同。我如约将钱给孙某后,孙某称要办理解押手续,双方的合同需要中介公司重新盖章,就以此为借口把我手中的合同拿走了。到了房产过户时,出于少交税的需要,在征询了小吴的意见后,我们又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其他内容与原合同基本一致,但每平方米交易单价故意减少了三分之一,房款总价变成了100万元,随后该房产被过户到我名下。但之后孙某迟迟不按约定搬离房屋,我催得急了,没想到他说:“中介公司的小吴干的是私活,他给咱们盖的章是他原来打工的中介公司的章,而那家中介公司已经倒闭了。他现在所在中介公司知道这事后,已将他开除了,咱们原来签的总价150万元的‘阴合同’作废了。而100万元的那份‘阳合同’就是为了避税签的假合同,这是违法的,我现在计划起诉你将房屋返还给我,我把150万退给你就是了。”我想了解的是,孙某说得对吗?
靳双权律师:涉案《房屋买卖合同》除价格条款系为了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而恶意串通虚构因此无效外,合同其他主要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的规定,该合同的其余条款依然有效。
靳双权律师认为,在二手房交易中,签“阴阳合同”想全盘反悔不应获支持。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手房买卖双方所签订“阳合同”的行为不能与“阴合同”割裂开来,应当统一于房屋交易合同主要目的之下。“阳合同”与“阴合同”关于产权变动的约定是一致的,成立且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阳合同”这一部分内容应当是有效的,“阳合同”的价格条款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逃避税费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应属无效,即“阳合同”价款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余条款内容有效。如果确认“阳合同”整体无效,会存在着房价上涨时卖方主张合同无效以图高价另售,房价降低时买方主张合同无效以规避房价下跌的风险的可能性,如果因之导致物权登记撤销,将会造成交易资源的巨大浪费,损害交易安全,不利于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若当事人之间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的,要求确认整个合同关系无效的,不应当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具体到本案,“法律帮办”认为,150万元总价款的“阴”房屋买卖合同,即便如孙某所说,中介公司的章有问题,但合同内容依然反映了孙某和张先生交易的合意,该合同依法对二人仍有约束力。至于“阳合同”,如上文所述,除了价款条款无效外,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孙某想通过法院确认整份合同无效而收回房屋,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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